IME 独立医学评估怎么应对:收到保险公司的检查通知,先弄清这几件事再决定去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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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把四条结论放在最前面,剩下的再慢慢看:第一条,出席这一次检查,在纽约的强制无过失背书里写着是条件,条文原句是「submit to medical examination by physicians selected by, or acceptable to, the Company, when, and as often as, the Company may reasonably require」,出处是 11 NYCRR 65-1.1。条件两个字的分量要认,可是后半句的 reasonably require 同样是条文的一部分。第二条,不出席与提出改期,是两件完全不同的事,条文没有把「申请人提出改期」写成违约,把两件事混成一件,是收到检查通知的人最容易吃的第一个亏。第三条,保险公司在这条线上同样被期限卡着,额外验证要在收到规定验证表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检查要安排在三十个日历日之内举行,地点与时间要对申请人合理便利,因为配合检查产生的误工损失与合理交通费要补偿,条文分别在 11 NYCRR 65-3.5 的第二款、第四款与第五款。第四条,就算报告写得对自己不利,赔付也不是从检查那一天被切断,纽约州金融服务厅法律总顾问办公室的第 05-02-21 号意见把话讲得很直:基于检查结论前瞻性停付的最早日期,是拒付通知寄出那一天。
打进哥博律师团中文热线问 IME 独立医学评估的人,开场第一句话最常见的是同一句:保险公司让我去看他们指定的医生,我是不是不去就完了。这一句话里压着三个误会。第一个误会,是把这封检查通知当成了法院或者政府寄来的传票,实际上寄信的是保险公司,付钱给这位医生的也是保险公司。第二个误会,是把「我不方便那一天」当成了「我拒绝配合」,两句话在纸面上的分量差得非常远。第三个误会,是把检查结论当成了最终裁定,检查结论只是一份证据,一份可以被自己的主诊医生反驳、可以拿去仲裁、可以在诉讼里被交叉盘问的证据。三个误会都能用纽约的成文条文与已决判例一条一条拆开,三个误会也正是这一篇要讲透的部分。
这一篇讲的是 IME 独立医学评估这一件事本身,讲的不是无过失给付这套体系。第 22 篇纽约车祸理赔完整指南 讲的是无过失体系本身,申请期限、给付项目、覆盖人群、上限与年限全部写在第 22 篇里,这一篇只回答一个问题:IME 独立医学评估这套程序是怎么把已经在付的钱切断的,被切断的人还剩下哪些手。第 14 篇软组织受伤赔偿 讲的是颈椎挥鞭伤这一类伤情本身的举证方向。第 15 篇误工费怎么算 讲的是收入损失的证明方式,检查那一天误工了半天,这半天怎么记,第 15 篇拆得更细。
这一篇不给任何赔偿金额区间,不给平均值,也不对任何案件的结果作预测。哥博律师团在所有涉及钱的文章里执行同一条原则:纽约法条与规章写明的数字讲到透,路径与机制讲到透,赔偿金额区间一个都不给,理由在第十三章会讲清楚。收到检查通知的人真正需要的不是别人赔了多少,而是四件事:这封检查通知信上有哪几行必须先看懂、去与不去各自的后果写在哪一条、检查当天能主张哪些权利、报告出来之后赔付被切断了还有哪几条路。四件事想明白,IME 独立医学评估才不再是一件只能被动接受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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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E 独立医学评估的那封通知信——先看清是谁寄的、谁付钱给这位医生
IME 独立医学评估这件事,在纽约的车祸案子里几乎绕不开。信封拆开之前,收到通知的人心里想的是「保险公司要查我」。信封拆开之后,看到的是一张打印出来的日期、一个陌生的地址、一位没听过的医生的名字,还有一句话说逾期不到可能影响给付。检查通知信引起的紧张,多半不是来自这几行字本身,而是来自不知道这几行字在纽约法上到底占什么位置。这一章要做的就是这一件事:把这封检查通知信拆成六个字段,一个字段一个字段说清楚各自决定什么。
IME 是什么意思:这三个英文字母的中文,以及这三个字母在纽约条文里的位置
IME 是 Independent Medical Examination 的缩写,中文一般译成独立医学评估,也有译成独立医疗鉴定的。IME 独立医学评估在纽约车祸理赔里指的是一件很具体的事:保险公司出钱,请一位不是给你看病的医生,对你的伤情做一次检查,再写一份书面报告交回给保险公司。这位医生不给你开药,不给你安排治疗,不对你的康复负责。这位医生要回答的问题只有一个,而且这个问题是保险公司提出来的:这个人现在还需不需要继续治疗,这个人现在的状况跟那一场车祸还有没有关系。
条文这一侧的位置在哪里。纽约的强制无过失背书写在 Insurance Department Regulations 11 NYCRR 65-1.1 里,背书的 Conditions 一节有一句原文:「The eligible injured person shall submit to medical examination by physicians selected by, or acceptable to, the Company, when, and as often as, the Company may reasonably require.」这一句话是 IME 独立医学评估的全部权力来源。这一句话给了保险公司安排检查的权力,这一句话同时给了这项权力两个限制词,一个是 selected by, or acceptable to,一个是 reasonably require。两个限制词在很多讨论里被跳过去了,可是两个限制词都写在条文里,两个限制词都是可以主张的。
11 NYCRR 65-1.1 的原句里,医生要「selected by, or acceptable to, the Company」,检查要在保险公司「may reasonably require」的范围内。前一个限制词说的是医生的来源,后一个限制词说的是次数与合理性。收到检查通知的人常常只记住了前半句「要去」,把后半句「合理范围内」整段漏掉。后半句同样是条文,后半句同样可以主张。
保险公司让我去看他们指定的医生,这件事本身有没有条文依据
有。这一点要先讲清楚,讲清楚了后面才不会浪费力气在错的方向上。保险公司让被保险人去看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生,这件事在纽约有明确的条文依据,依据就是刚才那一句 11 NYCRR 65-1.1。所以「保险公司凭什么指定医生」这个问题,答案是凭这一条规章。把力气花在质疑保险公司有没有权力安排检查上,方向是错的。保险公司有这个权力,这个权力写在条文里。
真正可以用力的方向不在权力有没有,真正可以用力的方向在权力怎么行使。检查安排得合不合规、时间地点合不合理、期限有没有守住、报告能不能拿到、结论能不能被反驳,这五件事才是可以主张的地方。这五件事在后面五章里逐一拆开。方向搞对了,收到检查通知的人才不会把宝贵的头几天花在一件注定没有结果的争论上。
还有一个常问的问题顺带答掉:这位医生的专科必须跟自己的治疗专科对上吗。纽约州金融服务厅法律总顾问办公室在第 04-03-10 号意见里回答过一个很接近的问题。当时提问的情形是,受伤的人正在接受脊椎按摩治疗,保险公司安排检查来评估这些脊椎按摩治疗的医疗必要性,检查必须由持照的脊椎按摩师做吗。该意见的结论是不必须,由 medical doctor 做也可以。所以专科不完全对口这一点,单独拿出来不容易成为一个有力的主张。专科不对口在什么时候有意义,要看报告里对具体检查项目的处理是不是站得住,这一点第七章会讲。
「独立」这两个字指的是什么,不指什么
独立这两个字,在 IME 独立医学评估这个名字里,指的是这位医生不是你的主诊医生,指的是这位医生跟你之前的治疗没有关系。独立这两个字不指这位医生跟保险公司没有关系。这一层区别,是收到检查通知的人最需要先转过来的一个弯。这位医生的检查费由保险公司支付,这位医生的检查单子由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委托的评估机构派发,这位医生写完报告之后把报告交给保险公司。这几件事都是这套程序的常规做法,这几件事也都不违法。可是这几件事合起来说明一件事:这份报告不是一份中立的第三方裁定,这份报告是理赔卷宗里的一份证据。
把这份报告当成裁定,与把这份报告当成证据,导致的行为完全不同。当成裁定的人,看到报告写着不需要继续治疗,第一反应是接受,第二反应是停止复诊,第三反应是不再提交账单。当成证据的人,看到同一份报告,第一反应是把报告要过来逐行看,第二反应是拿去给自己的主诊医生看,第三反应是让主诊医生把不同意的地方写成书面意见。同一份报告,两种反应,最后走出来的是两条路。这一段值得再说一遍:IME 独立医学评估出具的是证据,不是裁定,证据可以被另一份证据顶回去。
经常听到有人说这是「法院指定的鉴定」。IME 独立医学评估在无过失理赔阶段与法院没有关系,这封检查通知信是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委托的评估机构寄出来的。到了诉讼阶段,被告方安排的体检依据的是 CPLR §3121,那一套程序里有法院与对方律师参与,规矩也另有一套,两个阶段不要混为一谈。两个阶段的差别在第四章与第五章会做成对照表。
通知信上先圈出来的六行字,每一行决定一件事
检查通知信通常只有一两页,字不多,可是每一行的作用不一样。把这六行字圈出来,后面每一步都省力。这六行字要在收到通知信的当天就圈出来,不要等到检查前一天才翻出来看。检查通知信这六个字段,是后面所有主张的事实起点。
| 通知信上的字段 | 这一行决定什么 | 当天就要做的动作 |
|---|---|---|
| 📮 寄信人与理赔编号 | 决定这封信属于无过失那条线、责任方那条线,还是工伤那条线。三条线的规矩完全不同 | 把理赔编号抄进手机备忘录,信封连同信一起拍照留底 |
| 🗓 检查日期与时间 | 决定还剩几天准备,也决定这次安排是否落在 11 NYCRR 65-3.5(d) 的三十个日历日之内 | 对照收到规定验证表格的日期算一算,日期不对要留证 |
| 📍 检查地点 | 决定 11 NYCRR 65-3.5(e)「合理便利」这一句能不能用上,也决定交通费怎么算 | 在地图上量一次单程距离与耗时,截图存起来 |
| 🩺 医生姓名与专科 | 决定报告出来之后能从哪个角度看这份报告的说服力 | 把医生姓名与专科抄下来,交给自己的律师 |
| 📝 要求携带的材料 | 决定当天带什么去,也提示保险公司这一次想核的是哪一块 | 照单准备,多备一份复印件自己留着 |
| ☎️ 联络人与改期电话 | 决定改期这件事怎么提、向谁提、有没有书面回执 | 要改期的话当天就发书面信息,不要只打电话 |
六个字段里,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一个与最后一个。第一个字段决定这封检查通知信属于哪一条线,属于无过失线的走 11 NYCRR 65 那一套,属于诉讼线的走 CPLR §3121 与 22 NYCRR 202.17 那一套,属于工伤线的走 Workers Compensation Law §137 那一套。三条线的出席义务不同,报告索取的规矩不同,被切断给付的方式也不同。最后一个字段决定改期这件事有没有留下痕迹,留下痕迹的改期请求与没留下痕迹的改期请求,在后面的分量差得非常远。
保险公司要我做检查能不去吗?不去的后果纽约有明文,看完再决定
保险公司要我做检查能不去吗。这是中文热线上被问得最多的一句话,也是这一篇要正面回答的第一个问题。答案要分成两半说。前一半:不出席这一次检查,后果在纽约的条文与已决判例里写得很清楚,而且这个后果不轻。后一半:不出席与提出改期,是两件完全不同的事,把两件事混成一件,会让一件本来可以处理的事变成一件不可挽回的事。两半都要讲,只讲前一半会让人吓到不敢动,只讲后一半会让人轻看了这件事的分量。
出席检查是保单的先决条件,条文原句在 11 NYCRR 65-1.1
先把分量说足。在纽约的无过失体系里,出席保险公司安排的检查,是保单里写明的一项条件。条件在法律上的意思是,条件没有满足,另一方的给付义务就不成立。11 NYCRR 65-1.1 的强制无过失背书里那一句原文已经引过一次,这里再引一次,因为这一句是整章的支点:「The eligible injured person shall submit to medical examination by physicians selected by, or acceptable to, the Company, when, and as often as, the Company may reasonably require.」这一句的分量,在纽约的上诉庭判决里被反复确认过。
第一上诉庭在 Unitrin Advantage Ins. Co. v. Bayshore Physical Therapy, PLLC, 82 A.D.3d 559(First Department, 2011)里说得很直:受让人未出席保险公司要求的检查,构成对无过失保单先决条件的违反,因此落在排除规则的例外之内;受让人未出席检查之后,保险公司有权就该次事故的全部索赔溯及事故发生之日拒付,与拒付通知发得是否及时无关。第二上诉庭在 Interboro Ins. Co. v. Clennon, 113 A.D.3d 596(Second Department, 2014)里同样确认,未遵守保单关于出席宣誓询问或者出席医学检查的要求,构成对保单的实质违反。更早的 Stephen Fogel Psychological, P.C. v. Progressive Cas. Ins. Co., 35 A.D.3d 720(Second Department, 2006)是这条线上被引用得最多的一个判决。
不出席保险公司安排的检查,在纽约不是「态度问题」,在纽约是「保单条件违反」。保单条件违反与索赔材料不齐是两件性质完全不同的事:索赔材料不齐可以补,保单条件违反不能补。这就是为什么这一篇要把「不去」与「改期」拆得这么开。
换一句话再说一次:材料不齐是可以事后补交的事,出席义务没有履行是一件事后很难修复的事。两件事在纸面上看起来都是「保险公司没收到想要的东西」,两件事在法律后果上差得非常远。
不去会不会被停掉赔付:把后果拆成三段来看,会清楚很多
不去会不会被停掉赔付,这个问题的答案不是一个字,这个问题的答案有三段。纽约州金融服务厅法律总顾问办公室在第 03-02-12 号意见里,正是把这个问题拆成三段回答的。该意见针对的情形,就是受伤的人未出席无过失保险公司要求的医学检查,问的是对已提交的索赔、对未来的索赔、对已经付过的款项各有什么影响。
| 哪一块钱 | 未出席检查之后会怎样 | 依据 |
|---|---|---|
| 📄 已经递上去、还没付的账单 | 保险公司可以因保单违反与随之而来的无覆盖而拒付;不过该意见同时写明,对医疗必要性并无争议的服务,保险公司仍应支付 | DFS 法律总顾问办公室第 03-02-12 号意见 |
| 🔮 以后还要看医生产生的账单 | 保单条件违反免除保险公司对同一次事故所产生的未来医疗服务索赔的覆盖义务。这一段是最重的一段 | 同上意见 · 11 NYCRR 65-1.1 |
| 💵 之前已经付出去的钱 | 该意见的结论是不能因此追回。已经付过的那部分不会倒回去 | 同上意见 |
| 🚗 车辆损失与责任方那一侧 | 这一条线走的不是无过失背书,性质与路径都另有一套,要单独判断 | 见 第 23 篇车辆损失赔偿怎么算 |
三段拆开来看,会得出一个跟直觉不太一样的结论。已经付过的钱不会被追回,这一点比很多人想的要好。已经递上去还没付的账单不是一刀切全拒,医疗必要性没有争议的部分该付还是要付,这一点也比很多人想的要好。真正重的是第二段:同一次事故往后产生的医疗服务,覆盖义务被免除。也就是说,未出席检查真正伤到的不是过去,未出席检查真正伤到的是往后还要看的病。伤在往后这一句话,是这一整章最该记住的一句。
判例那一侧还有一个反向的角度:保险公司的程序也要站得住
前面几段说的都是不出席的代价。这一段说的是另一个方向,这个方向同样有判决支撑。保险公司要以「未出席检查」为由主张不覆盖,保险公司自己的程序也要站得住。第一上诉庭在 American Transit Ins. Co. v. Lucas, 111 A.D.3d 423(First Department, 2013)这条线上确立的方向是:无过失保险公司若以受伤人未出席保单要求的检查为由请求宣告无覆盖,须先证明自己遵守了 11 NYCRR 65-3.5 关于无过失索赔处理的程序与时限要求。程序与时限具体是哪几个数字,第三章整章都在讲。
这个反向角度的实务意义在哪里。实务意义在于,收到检查通知的人不是只有「乖乖去」与「硬着头皮不去」两个选项。第三个选项是:出席,同时把保险公司这一侧的每一个日期都记下来。日期记下来这件事不花什么力气,日期记下来在后面可能非常值钱。哪一天收到规定验证表格,哪一天收到检查通知,通知上写的检查日是哪一天,实际做检查是哪一天,这四个日期写在一张纸上,就是一份很有用的底稿。
「不去」和「改期」是两件完全不同的事,这一段值得单独看
这一段是整篇里最容易救人的一段。不去与改期,在纸面上的分量差得非常远。不去在条文与判例里被当成保单条件违反来处理。提出改期在规章里没有被写成违约,规章也没有给申请人提出改期的次数设上限。这两句话合起来的意思是:那一天真的去不了,正确的动作不是不出现,正确的动作是尽早、书面、具体地提出改期。
改期请求要怎么提才有分量,这里有一条从判决里能看出来的规律:法院在审视改期请求时,看的是请求得具不具体、有没有正当理由、是不是善意提出。曾有法院在处理多次改期的情形时指出,请求改期的一方并未提出任何对自己方便的具体日期,也未就为何需要长达两三个月的延期提出足以支持其主张的补充材料,因而未能就该等延期请求是否恰当、是否出于善意形成可供审理的事实争点。这一段话反过来读,就是一份改期请求的写法说明书。
- 书面:电子邮件、传真或者挂号信都可以,电话之外一定要再补一份书面的。只打电话等于没有痕迹。
- 及时:收到通知信当天或者次日就发出去,不要拖到检查前一天。越早提出,善意这一点越站得住。
- 具体:写明理由,同时主动提出两三个自己可以配合的具体日期。只说不方便而不给日期,是最弱的一种写法。
- 克制:请求的延期长度要合理。一两周的顺延与两三个月的顺延,在法院眼里不是一回事。
四个要件写下来其实很简单,简单到很多人以为不必这么正式。实务上恰恰相反。一封写清楚了理由、附上了三个可配合日期、在收到通知的第二天就发出去的改期邮件,和一通没有留下任何记录的电话,在几个月之后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东西。前者是一份证据,后者是一句各说各话。改期这件事真正的难点不在提,改期这件事真正的难点在提得有没有痕迹。
| 当天的做法 | 在保险公司卷宗里长什么样 | 风险等级 |
|---|---|---|
| 按时出席,全程配合 | 出席记录完整,条件已履行,争议回到报告内容本身 | 🟢 最低 |
| 提前书面改期,另约一天出席 | 卷宗里是一份合作记录,不是一次缺席记录 | 🟢 低 |
| 迟到很久,医生已离开 | 很可能被记成未出席,与直接不去在纸面上难以区分 | 🟡 中高 |
| 只打电话说去不了,没有书面 | 保险公司卷宗里可能只有一条未出席记录,自己手上没有反证 | 🟠 高 |
| 不回应、不出现 | 未出席记录成立,保单条件违反的主张随之而来 | 🔴 最高 |
| 中途起身离开,检查未完成 | 可能被记为拒绝配合,与未出席同一方向 | 🟠 高 |
已经错过一次了,现在还有没有补救的余地
已经错过一次的人,先不要把这件事看成终局。这一段要讲的正是「期限说短会让人白白放弃」的那个反面。错过一次之后,实务上通常会出现第二次安排,第二次安排是很多案子里事情还能转回来的那个口子。规章这一侧的机制在 11 NYCRR 65-3.6(b):原验证请求发出之后三十个日历日内仍未取得所要的验证,保险公司应在十个日历日之内做跟进,并以书面方式向申请人及其律师指明缺的是哪一项、是向谁要的。这条跟进义务,正是第二次机会在制度上的来处。
所以错过一次之后要做的事有三件,三件都要在几天之内做完。第一件,主动联系,书面说明未能出席的原因,同时主动提出愿意配合的具体日期。第二件,把当时未能出席的证据保存下来,看病记录、上班排班表、行程票据、家人住院记录,能证明什么就留什么。第三件,把整件事交给律师看一遍,尤其是通知信、改期往来记录与拒付通知这三样。错过一次不等于出局,错过一次之后什么都不做才最接近出局。
什么时候必须把这件事交出去给律师,是一个值得单独想清楚的问题。第 11 篇什么时候必须找律师 按几个临界时刻拆开讲过,收到保险公司安排的医学检查通知,本身就是那几个临界时刻里的一个。第 9 篇一定要请律师吗 则把自己处理与委托律师这两条路的差别摆在一起比。

十个工作日、十五个工作日、三十个日历日——这条线上保险公司也被条文卡着
谈到期限,收到检查通知的人第一反应通常是「我还有几天」。这一章要把这个反应调过来:期限这件事在无过失这条线上是双向的,保险公司这一侧被卡住的期限,比申请人这一侧还要密。11 NYCRR 65-3.5 一整条讲的就是索赔程序,条文里一连串的日数不是写给申请人看的,条文里一连串的日数大部分是写给保险公司看的。把这几个日数记下来,收到检查通知的人手上就多了一把尺子,这把尺子可以用来量这一次检查安排本身合不合规。
保险公司这一侧的四个期限,一个一个说清楚
第一个期限,十个工作日。11 NYCRR 65-3.5(a) 要求保险公司在收到填妥的无过失给付申请之后十个工作日之内,把初次付款前需要的规定验证表格寄给应当填写的各方。这一步是整条流水线的起点,起点的日期决定后面每一个期限的起算。
第二个期限,十五个工作日。11 NYCRR 65-3.5(b) 要求保险公司若还需要额外验证来确立索赔的证明,须在收到规定验证表格之后十五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医学检查在这套体系里的法律性质,正是一种额外验证。所以这封检查通知信本身,是要受这十五个工作日约束的。
第三个期限,三十个日历日。11 NYCRR 65-3.5(d) 写得很直白:保险公司所要求的额外验证若是医学检查,保险公司应把该次检查安排在收到规定验证表格之日起三十个日历日之内举行。注意这里用的是日历日,不是工作日,周末与假日一并计入。也要注意起算点是收到规定验证表格那一天,不是寄出检查通知那一天。
第四个期限,三十个日历日加十个日历日。11 NYCRR 65-3.6(b) 要求:所要的验证在原请求发出之后三十个日历日仍未取得的,保险公司应在十个日历日之内向被请求方做跟进,同时以书面方式向申请人及其律师指明缺的是哪一项、是向谁要的。这一条既是保险公司的义务,也是申请人手上一份很有用的提醒工具。收到检查通知很久之后一直没有下文,这一条可以拿出来问。
| 条文 | 谁的义务 | 期限 | 起算点 |
|---|---|---|---|
| 11 NYCRR 65-3.5(a) | 保险公司寄出规定验证表格 | 10 个工作日 | 收到填妥的无过失给付申请之日 |
| 11 NYCRR 65-3.5(b) | 保险公司提出额外验证要求(含安排检查) | 15 个工作日 | 收到规定验证表格之日 |
| 11 NYCRR 65-3.5(d) | 保险公司把检查安排在期限内举行 | 30 个日历日 | 收到规定验证表格之日 |
| 11 NYCRR 65-3.5(e) | 检查地点与时间对申请人合理便利;告知误工与交通费可获补偿 | 安排检查时 | 安排该次检查的当时 |
| 11 NYCRR 65-3.6(b) | 保险公司做验证跟进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与其律师 | 30 日之后的 10 个日历日内 | 原验证请求发出之日 |
| 11 NYCRR 65-3.5(o) | 申请人提交掌握的验证材料,或书面说明未能提交的合理理由 | 120 个日历日 | 初次验证请求发出之日 |
| 11 NYCRR 65-3.8(a)(1) 与 (c) | 保险公司付款或者以规定表格拒付 | 30 个日历日 | 收到索赔证明之日(检查完成之日在这条线上视为验证收到之日) |
期限没守住会怎样:这一段是收到检查通知的人最该知道的一段
期限没守住不是一句形式上的挑剔。第一上诉庭在 American Transit Ins. Co. v. Lucas, 111 A.D.3d 423 这条线上确立的方向已经在第二章提过:无过失保险公司若要以受伤人未出席检查为由主张不覆盖,须先证明自己遵守了 11 NYCRR 65-3.5 关于索赔处理的程序与时限。把这个方向落到具体动作上,就是收到检查通知的人应当做的一件很朴素的事:记日期。
要记的日期只有五个。第一个,无过失给付申请递出去那一天。第二个,收到规定验证表格那一天。第三个,收到这封检查通知信那一天。第四个,通知信上写的检查日期。第五个,实际做检查那一天。五个日期抄在一张纸上或者一条备忘录里,两分钟就抄完。这五个日期本身不会替任何人赢下什么,可是这五个日期是律师看这件案子时第一批要问的东西,也是判断这一次检查安排本身站不站得住的原始材料。
在手机备忘录里开一条,标题写理赔编号,下面五行分别写:申请递出日、收到验证表格日、收到检查通知日、通知上的检查日、实际检查日。每收到一份文件就补一行,同时把文件拍照存进同一个相册。这一条备忘录在几个月后可能比记忆可靠得多,记忆会模糊,日期不会。
申请人这一侧的期限:一百二十天,以及「合理理由」这个出口
申请人这一侧当然也有期限。11 NYCRR 65-3.5(o) 的要求是:申请人应在初次验证请求发出之日起一百二十个日历日之内,提交其控制或者持有的全部所要求的验证材料,或者提交书面证明,就未能遵守的情形提出合理理由。这一条要连着两句一起读,只读前半句会读出一个死期限,读完后半句才看得到出口。
出口就在「书面证明合理理由」这一句。这一句的存在,说明这套规章并没有把「一百二十天之内没交齐就出局」写成绝对。合理理由这个概念在实务上覆盖的情形不少:人在住院、材料在别的医疗机构手上一直调不出来、语言障碍导致文件被误解、地址变更导致文书没有收到、家中有需要照顾的重病成员。这些情形能不能成立,要按个案的实际事实与手上的证据来判断,不能笼统地说一定成立。可是这些情形至少都能被主张,而不能被主张的只有一种情形:什么都没做,也没有留下任何书面痕迹。
把期限想得太长,会拖到真的补不回来。把期限想得太短、把条文里的例外整段忽略掉,会让一件本来还能救的事被自己提前放弃。哥博律师团在中文热线上遇到的放弃案例里,第二种比第一种更多。
所以这一篇每提一个期限,都会把该期限对应的例外与补救出口一并写出来。一个期限只写数字不写出口,等于把人往放弃的方向推一把。
误工与交通费要补偿:65-3.5(e) 后半句几乎没有人提
11 NYCRR 65-3.5(e) 这一条,前半句常被提到,后半句几乎没有人提。前半句是:保险公司要求的宣誓询问与医学检查,应当在对申请人合理便利的地点与时间举行。后半句是:保险公司应在安排该次检查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为配合该项要求所产生的任何误工损失与合理交通费用将获得补偿。
后半句的实务价值有两层。第一层是钱本身:为了配合这次检查请了半天假、打车往返、停车缴费,这些支出在条文里写着可以获得补偿,前提是留下凭据。第二层比钱更重要:后半句证明了这套制度对「配合检查会带来实际负担」这件事是有认知的。有认知,就意味着地点远、时间不便这些情况不是不能提,而是可以放在合理便利那一句里一起谈。收入损失的证明方式怎么整理,第 15 篇误工费怎么算 里有更细的拆解,现金收入与自雇收入这两种最难证的情形也在那一篇里。
① 请假或者当日排班的截图 ② 往返的车费收据、地铁记录或者网约车行程单 ③ 停车缴费凭据 ④ 检查机构前台开的到场签到凭证或者到场时间的照片。四张凭据当天拍照存好,与第五个日期一起放进同一个相册。金额多少不是重点,凭据存在与否才是重点。
能不能改期、能不能带人、能不能录音:三个权利点逐条对条文与判例
这三个问题在中文热线上被问的频率仅次于「能不能不去」。三个问题的共同点是,网上找得到的说法非常乱,乱到有人因此以为自己什么都不能主张,也有人因此以为自己什么都能做。这一章的做法是:三个问题分别对条文与判例,能查到明文的写明文,查不到明文的只讲机制、不给断言。同时要先立一个前提,因为这个前提决定了三个答案各自适用在哪里。
第一个阶段是无过失理赔阶段,还没有起诉,检查依据的是 11 NYCRR 65 这一套规章,安排的是保险公司。第二个阶段是诉讼阶段,已经起诉,被告方安排的体检依据的是 CPLR §3121 与 22 NYCRR 202.17,法院与对方律师都在场内。第三个阶段是工伤这一条线,依据的是 Workers Compensation Law §137 与 12 NYCRR 300.2。
三个阶段的规矩不通用。网上的说法之所以乱,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把三个阶段的规矩混着讲。下面每一条都会标明说的是哪一个阶段。
权利点一 · 能不能改期:条文没有禁止,条文反而给了一句可以用的话
先说无过失阶段。11 NYCRR 65-3.5(e) 的原句是:保险公司要求的宣誓询问与医学检查,应当在对申请人合理便利的地点与时间举行。「对申请人合理便利」这七个字,是改期这件事在条文里最直接的落脚点。规章没有写「申请人不得请求改期」,规章也没有给请求改期的次数设上限。所以「能不能改期」这个问题,在条文层面的答案不是不能。
同时要把话说完整,不说完整就变成了误导。法院在审查改期请求时并不是无条件接受。前面第二章引过的那一段思路值得再看一遍:请求改期的一方若未提出任何对自己方便的具体日期,也未就为何需要长达两三个月的延期提出补充材料,法院可能认为该等延期请求是否恰当、是否出于善意并未形成可供审理的事实争点。所以正确的表述是这样一句:改期可以提,改期提得具不具体、及不及时、克不克制,决定这次改期请求的分量。
诉讼阶段的改期走的是另一套:那一套里改期通常通过双方律师之间的书面往来处理,必要时由法院裁定。工伤阶段的改期则要按委员会的程序与通知要求处理。三个阶段的共同点只有一条,而这一条在三个阶段都成立:口头提出的改期请求,在几个月之后什么都不是。
权利点二 · 能不能带人陪同:诉讼阶段有一串判例,无过失阶段条文没写
这一条要分两段说,因为两段的确定程度差别很大。
诉讼阶段这一段是有判例的,而且判例这条线拉得很长。第四上诉庭在 Jakubowski v. Lengen, 86 A.D.2d 398(Fourth Department, 1982)里就处理过原告在体检时由律师在场的问题。第一上诉庭在 Ramsey v. New York Univ. Hosp. Ctr., 14 A.D.3d 349(First Department, 2005)里沿着同一方向。第一上诉庭在 Santana v. Johnson, 154 A.D.3d 452(First Department, 2017)里进一步确认,原告可以由自己选择的代表人陪同出席体检,条件是该代表人不干扰检查的进行,也不阻碍被告方医生完成一次有意义的检查。第二上诉庭在 Henderson v. Ross, 147 A.D.3d 915(Second Department, 2017)里同样处理过在场人的问题。
这一串判例合起来能读出三层意思。第一层,在诉讼阶段的体检里,原告有权由自己选择的代表人陪同,代表人的范围并不限于律师本人,实务上还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法务助理、书记员与翻译。第一上诉庭在 Markel v. Pure Power Boot Camp, Inc.(2019 NY Slip Op 02049)里,把可以在场的观察者这个问题又往前推了一步。第二层,代表人在场是有边界的,边界就是那一句「不干扰、不阻碍完成一次有意义的检查」。第三层,代表人的角色是保护当事人的法律利益,代表人在实际的身体检查环节没有角色。三层一起记,才不会把「可以带人」误读成「带的人可以介入检查」。
无过失阶段这一段必须说得保守。上面那一串判例处理的是诉讼阶段依据 CPLR §3121 进行的体检,不是无过失理赔阶段依据 11 NYCRR 65 进行的检查。11 NYCRR 65-3.5 里没有写明申请人有权带人陪同,规章里也没有写明禁止。条文既没有明文授予、也没有明文禁止的地方,实务上的处理方式是:出发之前以书面方式向保险公司或者评估机构提出,说明要带的是谁、以什么身份、不介入检查过程,由对方书面回复。带人这件事在无过失阶段属于要个案确认的事项,不是一件可以在文章里给出肯定断言的事。
带律师陪同与带一位翻译,在实务上被对待的方式往往不一样。语言不通会直接影响这次检查能不能完成,也会直接影响报告里记的主诉准不准。所以翻译这件事在提出的时候,最好与「陪同」分开讲,单独作为完成检查的必要条件提出来。翻译这一条第九章整章都在讲。
权利点三 · 能不能录音录像:这一条的答案与很多人想的相反
录音录像这一条,是三个权利点里唯一一个「直觉答案是错的」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既然可以带人,那么录一段视频当然更简单。判决那一侧给出的方向正好相反。
第二上诉庭在 Bermejo v. New York City Health & Hosps. Corp., 119 A.D.3d 500(Second Department, 2014)里,把这个问题讲得相当清楚。该案的事实是原告一方的律师在被告方医生进行的体检中秘密录像,未向对方披露该录像,直到审判中才第一次提到该录像的存在。法院在该案中指出:对体检进行录像,无论在授权对当事人进行身体检查的证据开示条文即 CPLR §3121 里,还是在规范此类检查的法院规则即 22 NYCRR 202.17 里,都没有明示的成文授权;就录像所提出的请求一向是逐案处理的,而在没有特殊且不寻常的情形时,录像并未被准许。法院同时指出,CPLR §3101(i) 要求就此类影音资料作出充分披露,与持有该资料的一方是否打算在审判中使用无关。
秘密录像在 Bermejo 那个案子里带来的后果不是「多了一份有利证据」,而是一连串的程序后果。想录音或者录像,正确的做法是事前提出、取得同意、留下书面记录,而不是把手机放在口袋里。
还有一层要说明:录音录像在诉讼阶段有 CPLR §3101(i) 的披露义务压着,自己录下来的东西可能要交出去。一段自己以为是护身符的录像,最后成了对方手上的材料,这种情形不是假设。
那么在无过失阶段能不能录。规章里同样没有明文授予、也没有明文禁止。考虑到诉讼阶段的判决方向已经相当明确,实务上稳妥的做法是:不做秘密录制,要录先书面提出并取得对方书面同意;对方不同意的,改用另外三种不涉及录制的记录方式,效果未必更差。这三种方式写在下面这张卡片里。
- 当日备忘录:走出检查机构大门之后,立刻在手机里写下当天经过。进门时间、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医生问了哪几个问题、做了哪几个动作、自己回答了什么、哪个动作做到一半疼得停下来。趁记忆还清楚写,写完之后不要再改。
- 陪同人的独立笔记:陪同的人若获准在场,请其单独写一份自己的记录,不要与当事人对稿。两份独立形成的记录,比一份记录有说服力。
- 当天回诊留痕:检查当天或者次日回自己的主诊医生处复诊一次,把检查中被要求做的动作、以及做完之后症状有没有加重,如实告知主诊医生并请其记进病历。这一条留下的是第三方的同期记录,分量往往最重。
三个权利点 × 三个阶段:一张对照表看完
| 权利点 | 无过失理赔阶段(11 NYCRR 65) | 诉讼阶段(CPLR §3121 · 22 NYCRR 202.17) | 工伤阶段(WCL §137 · 12 NYCRR 300.2) |
|---|---|---|---|
| 🗓 改期 | 65-3.5(e) 要求地点与时间对申请人合理便利;规章未禁止请求改期,也未设次数上限。请求要书面、及时、具体、克制 | 通常由双方律师书面协商,必要时由法院裁定 | 按委员会的程序与通知要求处理 |
| 👥 带人陪同 | 规章未明文授予、亦未明文禁止。属个案确认事项,出发前书面提出并取得书面回复 | 有判例支持由自己选择的代表人陪同,条件是不干扰检查、不阻碍完成有意义的检查(Jakubowski;Ramsey;Santana;Henderson) | 按委员会规则与实务处理,另行确认 |
| 🎥 录音录像 | 规章无明文。不做秘密录制,要录须事前书面提出并取得书面同意 | 无明示成文授权;逐案处理,无特殊且不寻常情形时未被准许;CPLR §3101(i) 要求充分披露(Bermejo) | 另行确认,同样不宜秘密录制 |
| 📄 索取报告 | 写得最硬的一条:拒付理由若为保险公司要求的医学检查或同行评审报告,经申请人本人、其律师或其治疗医生书面请求,保险公司应交出报告副本(65-3.8(b)(4)) | 检查完成后 45 天内报告须送达各方(22 NYCRR 202.17(c)) | 报告须于同日以同一方式送交委员会、保险公司、主诊医生、代表人与索赔人本人(WCL §137) |
| 💸 误工与交通费 | 65-3.5(e) 要求保险公司在安排检查时告知:配合检查产生的误工损失与合理交通费用将获补偿 | 按诉讼程序与费用规则另行处理 | 按委员会规则另行处理 |
这张表里最值得记住的一格,是右下方那一列的第四行:索取报告这一条,在三个阶段里各有各的明文,而且三条明文都站得住。三个权利点当中,改期与带人在无过失阶段都要靠个案争取,只有索取报告这一条在无过失阶段有直接写明的条文。所以真正的顺序应该是:把力气优先花在能拿到报告这件事上,剩下的力气再分给改期与陪同。这个顺序与很多人的直觉相反,可是这个顺序更划算。

IME 报告能不能要来看?三条线三套规矩,其中一条写得很硬
IME 报告能不能要来看,这个问题在中文热线上常常是拒付通知寄到之后才被问起的。问得晚了很可惜,因为报告这一件事正是三个权利点里条文写得最硬的一条。答案先给出来:能。而且在无过失这条线上,条文把这件事写得很直接,直接到几乎不需要争。
无过失这条线:11 NYCRR 65-3.8(b)(4) 只要一封书面请求
11 NYCRR 65-3.8(b)(4) 的内容是这样的:无过失索赔或者其中任何一项被拒付的具体理由若是保险公司要求的医学检查或者同行评审报告,保险公司应当在给付申请人本人、申请人的律师或者申请人的治疗医生任何一方提出书面请求时,向该方交出该报告的副本。
这一条要拆成四个要点来看,四个要点每一个都有用。第一个要点,触发条件是拒付的具体理由为医学检查报告或者同行评审报告。第二个要点,可以提出请求的有三方,申请人本人、申请人的律师、申请人的治疗医生,三方任何一方提出都算。第三个要点,请求的形式要求是书面。第四个要点,保险公司的义务是交出报告副本。四个要点合起来,就是一封信的事。
- 理赔编号、事故日期、被保险人姓名与自己的姓名
- 提出请求的身份:本人、代理律师,或者治疗医生
- 明确写出所依据的条文:Insurance Department Regulations 11 NYCRR 65-3.8(b)(4)
- 要的是哪一份:检查医生姓名、检查日期,以及同行评审报告若有也一并要
- 送达方式与回执要求:电子邮件加挂号信,请对方书面确认收到
- 同时抄送自己的治疗医生,让治疗医生也拿到一份,反驳意见才写得出来
第六项最容易被漏掉,第六项恰恰是最有用的一项。报告要回来放在自己抽屉里,作用有限。报告要回来交到治疗医生手上,治疗医生才知道对方是从哪个角度、用哪几个检查结果得出「不需要继续治疗」这个结论的,治疗医生才写得出一份有针对性的反驳意见。反驳意见怎么写才有分量,第十章会讲。
诉讼这条线:22 NYCRR 202.17 的四十五天与二十天
案子进入诉讼阶段之后,报告交换走的是另一套规矩,这一套规矩写在 22 NYCRR 202.17 里,讲的是人身伤害与非正常死亡诉讼中的医疗报告交换。这一条里有两个日数要记住。
第一个日数是二十天,方向是原告这一侧。收到体检通知的一方,须在体检之前至少二十天,或者在法院指定的其他日期之前,提供其治疗医生与检查医生的报告;这些报告要载明拟在审判中提出证词的伤情与病况,并载明伤情描述、诊断与预后。第二个日数是四十五天,方向是被告这一侧。依本条进行检查的医疗提供者所作报告的副本,须在检查完成之后四十五天之内送达其他各方。
四十五天这个数字对当事人的意义是:诉讼阶段的检查报告不需要靠请求才拿得到,这份报告本来就该按期送过来。这份报告没有按期送过来会有什么后果,实务上对方一侧可能面临不得让该医生出庭作证的动议。所以在诉讼阶段,报告这件事的重点不是能不能拿到,报告这件事的重点是有没有按期拿到,以及拿到之后有没有及时交给自己的专家看。
工伤这条线:Workers Compensation Law §137 的「同日、同方式」
工伤这条线上,报告索取这件事写得比另外两条线还要直接。Workers Compensation Law §137 的要求是:每一份独立医学检查报告的副本,须由该执业人员于同一日、以同一方式,提交给委员会、保险公司、索赔人的主诊医生或者其他主诊执业人员、索赔人的代表人,以及索赔人本人。
同日、同方式、送到索赔人本人手上,这三个要求合起来的意思是:在工伤这条线上,索赔人本人拿到这份报告不需要提出任何请求,报告本来就应该寄给本人。与之配套的 12 NYCRR 300.2 还有一层:报告若未实质符合 §137 与 12 NYCRR 300.2(d)(12) 的要求,该报告可能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这一层对同时有车祸线与工伤线的当事人特别有用,因为同时有两条线的当事人手上常常有两封检查通知,两条线的规矩不一样,用错了规矩就白白放弃了本来该有的东西。
| 哪一条线 | 拿到报告靠什么 | 依据 | 要注意的一点 |
|---|---|---|---|
| 无过失理赔 | 一封书面请求。本人、律师、治疗医生任一方均可提出 | 11 NYCRR 65-3.8(b)(4) | 触发条件是拒付理由为该检查报告或同行评审报告 |
| 诉讼 | 按规则自动交换,检查完成后 45 天内送达各方 | 22 NYCRR 202.17(c) | 原告一侧另有检查前至少 20 天提供己方报告的义务 |
| 工伤 | 检查医生须于同日、同方式直接送交索赔人本人 | WCL §137 · 12 NYCRR 300.2 | 报告未实质符合要求的,可能不得作为证据 |
报告拿到手之后,先看这五行
报告拿到手,通常是几页英文,术语很多,看起来吓人。先不要通读,先按顺序找这五行。这五行找完,这份报告的骨架就出来了,剩下的部分再慢慢看也不迟。
事故日期、被撞的方向、当时有没有失去意识、当场有没有叫救护车。这几项若与事实不符,说明医生记的主诉出了偏差,这是整份报告里最好挑出来的一类问题。
这一段列的是医生看过的病历与影像。自己做过的检查、拍过的片子若不在这份清单里,说明这份结论是在信息不完整的情况下作出的。缺了哪一项,就把哪一项补上去。
活动度的度数是这份报告里最像客观证据的一部分,也是最常被拿来作结论的一部分。这几行数字与自己主诊医生记录里的数字若差得很远,差距本身就是一个要解释的点。
这一句回答的是伤与那场车祸有没有关系。写着 causally related 与写着 unrelated,后面走的是两条完全不同的路。这一句常常只有一行,分量却最重。
这两段决定保险公司拿这份报告做什么。写着 no further treatment necessary 的,多半后面跟着一封拒付通知。第七章会把这几句英文逐句翻开讲。
检查那天医生实际在做什么:从进候诊室到走出大门的每一步
这一章写给明天就要去的人。IME 独立医学评估这一天的流程本身并不复杂,让人紧张的是不知道每一个环节在被看什么。把每一个环节的作用讲明白,紧张就会降下来一大半。要先说清楚一句:这一章讲的不是怎么表演,这一章讲的是怎么如实地表达。表演在这一类检查里是最容易被抓住的,而如实表达常常因为不知道要说什么而被漏掉一半。
从候诊室与走廊开始,这一段常常被忽略
检查在什么时候开始,答案不是进诊室那一刻。停车场走到大楼门口那一段路、在前台填表那几分钟、在候诊椅上坐着的那半小时、被叫到名字之后走进走廊的那几十步,这些片段都可能被观察,也可能被写进报告的观察部分。报告里出现「observed ambulating without difficulty in the waiting area」这一类句子,指的就是这一段。
知道这一点之后应该怎么做。答案不是刻意表现得更痛,答案是保持自己平时的样子。平时走路要扶东西的就扶,平时坐十分钟要换姿势的就换,平时提不动包的就不要为了面子提。刻意加重与刻意逞强是同一个方向的错,两者都是在演,两者都会让报告里的记录跟自己的病历对不上。检查这一天要做的唯一一件事是:像平时那样。
问诊那几分钟:病史、主诉、旧伤,三问都要答完整
问诊环节通常不长,问的问题也就那么几类。第一类是事故经过:哪一天、怎么撞的、当时人在哪个位置、有没有失去意识、当场有没有叫救护车、当天有没有去急诊。第二类是现在的症状:哪里疼、什么时候疼得厉害、疼的性质是刺痛还是酸胀、有没有麻、有没有放射到手臂或者腿、晚上睡不睡得着。第三类是既往情况:以前有没有受过伤、以前有没有同一个部位的问题、有没有别的疾病、在吃什么药。
第三类问题是华人当事人最容易答错的一类。答错的方式不是说谎,答错的方式是漏说。很多人下意识地认为提到旧伤会对自己不利,于是把十年前扭过腰这件事略过不提。这个判断在方向上就是反的。旧伤被漏说,等到对方从病历里翻出来,报告里就会出现「pre-existing」这一类表述,而且是在当事人自己没有解释机会的情况下出现的。旧伤主动说出来,同时说清楚「以前那次三个月就好了,这一次到现在半年还没好」,这才是把旧伤这件事处理掉的正确方式。
① 哪里疼:说部位,不要只说「全身不舒服」。② 怎么个疼法:刺痛、酸胀、麻、烧灼,说得出来就说。③ 什么情况下加重:久坐、抬手、低头、上下楼、翻身、开车。④ 影响了什么:上不了班、抱不动孩子、睡不了整觉、开不了车、拿不了锅。第四件最常被漏掉,第四件恰恰是把伤情连到损失上的那一环。
体格检查那十几分钟:量角器、诱发试验,还有一类专门看「可不可信」的检查
体格检查这一段是整场检查里技术性最强的一段,也是报告里数据来源最集中的一段。常见的动作可以分成三类。
第一类是活动度测量。医生会请人做低头、抬头、左右转、侧弯、抬手、弯腰这些动作,有时候会用一个叫量角器的小工具量度数。这一类测出来的数字会直接进报告,也是后面争议最集中的地方。做这一类动作的原则是:做到自己平时能做到的位置就停,疼了就说疼,不要为了配合而硬撑到底。硬撑出来的度数会被记成正常,而硬撑之后当天晚上疼一整夜这件事,报告里一个字都不会有。
第二类是诱发试验。颈部常做的有 Spurling 试验,腰部常做的有直腿抬高试验,肩部常做的有一系列撞击试验。这一类试验的设计目的就是把症状诱发出来,试验过程中有反应是正常的,如实反应就好。
第三类比较特别,这一类检查的目的不是查伤,而是查陈述的一致性。腰背检查里常提到的 Waddell 体征就属于这一类,报告里出现的 nonorganic signs 这个词指的也是这一类。这一类检查的存在,是这一整章反复强调「不要演」的最直接理由。夸大在这一类检查面前很容易露出来,而露出来之后,报告里会出现 symptom magnification 这一类表述,这一类表述对后面的每一步都不利。
| 当天会被要求做的动作 | 医生在看什么 | 正确的做法 |
|---|---|---|
| 低头、抬头、左右转脖子 | 颈椎活动度的度数,与病历里的记录是否一致 | 转到平时会停的位置就停,同时说出「转到这里开始疼」 |
| 弯腰摸脚尖 | 腰椎前屈的幅度,以及动作过程中的代偿姿势 | 不要为了摸到而屈膝硬凑,也不要在能弯的情况下故意停在半路 |
| 平躺被抬起一条腿 | 直腿抬高试验:有没有沿腿放射的痛,出现在第几度 | 感到放射痛立刻说,同时说清楚放射到哪里 |
| 头部被向下轻压并偏向一侧 | Spurling 试验:有没有向手臂放射的症状 | 如实反应,麻到哪一根手指就说哪一根 |
| 握力测试、肌力对抗 | 两侧力量差异,以及用力是否稳定一致 | 每一次都用自己真实的最大力,不要忽大忽小 |
| 在皮肤上轻触或者轻压不同区域 | 压痛的分布是否符合解剖学规律,属于一致性检查的一类 | 真疼就说疼,不疼的地方不要跟着说疼 |
| 走几步、踮脚、用脚跟走 | 步态、平衡与神经功能 | 按平时走路的样子走,需要扶就扶 |
| 穿脱外套、上下检查床 | 功能性动作,与前面测出来的活动度对不对得上 | 该慢就慢,该请人帮忙就请,不要因为不好意思而勉强 |
检查时长与报告篇幅之间的落差,是最常被问起的一件事
很多人从检查机构出来之后的第一个感受是:怎么这么快。前后加起来可能不到二十分钟,问诊几分钟,体检十几分钟,然后就结束了。过几个星期收到的报告却有好几页,写得非常详细。这个落差让人不舒服,这个落差也确实值得记录下来。
要记录下来的具体做法在第四章那张卡片里已经写过:走出大门就在手机里写下进门时间、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检查的实际时长本身不会推翻一份报告,检查的实际时长是在质疑报告的可靠性时可以用上的一个事实。事实要在当天记,事实不能在三个月之后凭印象补。这一段与第四章讲的记录方式是同一件事的两面:不能录音,就用时间与细节把当天固定下来。

报告里最常出现的十句英文,每一句在赔付上意味着什么
报告拿到手之后,真正决定后面走向的往往不是那几页描述,而是散落在结论段里的几个固定说法。这些说法在这一类报告里高度重复,重复到几乎可以当成一张对照表来读。这一章把最常出现的十句列出来,逐句说清楚每一句在赔付上意味着什么,以及可以从哪个方向去顶。
| 报告里的说法 | 中文意思 | 在赔付上的作用 | 可以从哪个方向顶 |
|---|---|---|---|
| Resolved | 已经痊愈 | 往后的治疗不再被认为有必要,通常紧跟着一封拒付通知 | 主诊医生的同期病历、检查当天与之后的复诊记录、影像报告 |
| No objective findings | 没有客观发现 | 把症状归为纯主观陈述,削弱后面的伤情主张 | 补客观项目:活动度度数、影像、神经传导、肌电 |
| Degenerative changes | 退行性改变 | 把影像上的所见归因于年龄,而不归因于那场车祸 | 事故前后的功能对比:事故前能做什么、事故后不能做什么 |
| Pre-existing condition | 既往已存在的状况 | 切断伤与事故之间的因果 | 旧伤加重这条路:既往状况被事故加重同样可以主张 |
| Causally unrelated | 与事故无因果关系 | 这一句最重,直接否定整条给付的基础 | 事故当天与随后的就诊记录,第一份主诉写了什么 |
| Maximum medical improvement | 已达最大医疗改善 | 意思是再治也不会更好,往后的治疗费用因此被切断 | 主诊医生的治疗计划:接下来还打算做什么、目标是什么 |
| No further treatment necessary | 无需继续治疗 | 往后的物理治疗、复诊、用药一并被认定为无必要 | 主诊医生的书面反驳,逐项说明为什么还需要 |
| Subjective complaints not supported | 主观陈述缺乏支持 | 削弱陈述的可信度,同时为拒付铺垫 | 连续的就诊频率与用药记录,日常功能受限的具体事例 |
| Symptom magnification | 症状夸大 | 对可信度伤害最大的一句,会波及到后面每一个环节 | 最难顶。所以第六章反复讲:如实表达,不要演 |
| Gap in treatment | 治疗中断 | 用来切断因果链条,在诉讼阶段的门槛争议里也常被引用 | 把中断的原因说清楚并留下证据:保险停付、经济困难、疫情、照顾家人 |
Resolved 与 No objective findings:最常见的一对,也最容易顶
Resolved 这个词的意思是已经好了。这个词出现在报告里的时候,通常伴随着一段很简短的体检记录,记录里各项活动度都被写成正常,各项诱发试验都被写成阴性。这一对说法之所以最容易顶,原因在于这一对说法可以被同期的记录直接对冲:同一段时间里,自己的主诊医生记的是什么,物理治疗师记的是什么,影像报告写的是什么。三份记录若与这份报告方向不一致,不一致本身就是要被解释的。
No objective findings 这一句的实务重点在「objective」这个词。要顶这一句,方向是把客观项目补上去,而不是把主观陈述再说一遍。可以补的客观项目包括:带度数的活动度记录、影像学检查、神经传导速度检查、肌电图检查、专科医生的功能评估。补客观项目这件事要跟自己的主诊医生商量着做,不能自己决定去做一堆检查。
Degenerative 与 Pre-existing:年龄这件事不是万能挡箭牌
四十岁以上的人拍颈椎或者腰椎的片子,报告上出现退行性改变几乎是常态。所以报告里写着 degenerative changes 这一句,本身并不能说明什么。真正要回答的问题不是「片子上有没有退变」,真正要回答的问题是「事故之前这个人能做什么,事故之后这个人不能做什么」。功能上的这个前后对比,才是这一句的顶法。
Pre-existing 这一句同样有一条被很多人忽略的路:既往已存在的状况被事故加重,这件事本身在人身伤害领域是可以主张的。所以旧伤这件事的正确处理方式,不是藏起来,而是说清楚事故前后的差别。事故之前每周打两次球、每天开一小时车上班、抱得动三十磅的孩子,事故之后这三件事各自变成什么样,这才是有说服力的表达方式。这一段与第六章讲的「旧伤要主动说」是同一件事,只是这一次是从报告的角度再看一遍。
Gap in treatment:这一句的杀伤力被大多数人低估了
治疗中断这一句,在无过失阶段与诉讼阶段都会被拿来用,而且用法都很直接:既然中间两个月没有看医生,说明那两个月并不难受,说明伤情没有那么重。纽约州上诉法院在 Pommells v. Perez, 4 N.Y.3d 566(2005)里处理过这一类问题的思路:即便有客观医学证据,若存在打断事故与所主张伤情之间因果链条的其他因素,例如治疗中断、介入的其他医学问题或者既往已存在的状况,即决驳回起诉可能是恰当的。
这一段的实务结论只有一句:中断本身不一定致命,中断没有解释才致命。中断的原因在现实里通常都是很实在的原因——保险停付之后自己付不起、要上班请不到假、疫情期间诊所停诊、家里老人生病要照顾、搬家换了区。这些原因每一个都能解释,前提是当时留下了痕迹。留痕的方式也很简单:停诊那段时间给诊所发过的信息、跟保险公司的往来邮件、请假被拒的记录、家人的住院资料,随手存一份就够了。
这份报告导致赔付被切断,赔付被切断导致付不起自费的治疗,付不起治疗导致治疗中断,治疗中断又被写进下一轮的意见里当成伤情不重的理由。这条链条在实务上非常常见。要打断这条链条,关键的一环是在停付之后不要默默停止治疗,而是立刻处理停付本身。第十章讲的四条路,正是用来打断这条链条的。
华人当事人在这场检查里最吃亏的九个动作
这一章的九个动作,是哥博律师团在中文热线与案件处理里反复看到的。九个动作有一个共同点:动作本身都出于善意或者礼貌,后果却都写进了报告,而且都写在对当事人不利的那一侧。九个动作逐条列出来,读的人只要在检查那一天避开其中几个,这一篇就算有用了。
中文里的「还好」是一句客气话,英文里的 fine 是一个医学陈述。这一句被记进报告,后面所有的疼痛主张都会跟这一句打架。正确的回答不是抱怨,正确的回答是具体:现在颈部还是疼,低头超过十分钟就开始疼。
忍着痛把腰弯到底、把手臂举到头顶,出于不想麻烦别人的心理。做到底换来的是一个正常的度数,而当天晚上加重的疼痛没有任何人记录。做到平时的位置就停,并且说出来。
与第二个动作方向相反,后果一样糟。一致性检查就是为夸大表现设计的,一旦被记成症状夸大,可信度这件事就很难再修回来。
旧伤藏不住,病历里都有。主动说清楚旧伤,同时说清楚这一次跟上一次的差别,才是把旧伤这件事处理掉的方式。
上不了班、抱不了孩子、开不了车、睡不了整觉,这些才是把伤情连到实际损失上的那一环。只说哪里疼,损失那一侧就少了一整块。
英文说得勉强的人,在描述疼痛性质与部位时最容易失真。麻与疼说不清楚、放射与酸胀分不开,这些细节的偏差会一路带到结论里。第九章整章讲这一条。
通知信要求带的材料、正在吃的药、正在用的护具、正在做的治疗清单,带齐了才不会让报告里的记录停留在猜测上。带什么去第十一章有清单。
检查结束不等于事情结束。当天记录、当天或次日回主诊医生处留痕、报告出来后书面索取,这三件事一件都不能省。
这是九个动作里代价最大的一个。停止治疗会在下一轮变成治疗中断,治疗中断又会被拿来说伤情不重。停付要处理,治疗也要跟主诊医生商量着继续。
九个动作里,第一个与第九个是最值得单独记住的一对。第一个动作发生在检查开始的前三十秒,第九个动作发生在整件事看起来快结束的时候。两个动作都出于礼貌与体面,两个动作的代价都很高。检查那一天说话具体一点,收到拒付通知之后不要自己先放弃,这两句话合起来,就是这一整章的全部内容。

语言不通怎么办:谁的翻译算数,亲属能不能上
语言这一件事,在华人当事人的案子里几乎是排第一位的隐形变量。检查的时长很短,问诊的问题很密,而疼痛这个东西本来就难描述。中文里能分清楚的酸、胀、麻、刺、抽、烧,换成不熟练的英文之后常常统统变成 pain。描述被压平之后,报告里的记录跟着被压平,压平之后的记录再被拿去当作症状不重的证据。这条链条的起点,就是语言。
用国语或者粤语讲,不要硬撑英文
这一条是这一整章最实用的一句。英文不够用的时候硬撑,代价不是尴尬,代价是记录失真。正确的做法是在收到检查通知之后就把语言这件事提出来,用书面方式提出来,说明自己需要国语或者粤语的语言协助,请对方安排或者确认自带的翻译可以到场。提出得越早,安排的空间越大。
语言协助这件事在提出的时候,最好与「陪同」分开来讲。第四章说过一次,这里再说一次,因为这个区分很重要:陪同是一个法律上的问题,语言协助是一个能不能完成这次检查的问题。两件事分开提,语言这一件的成功率通常更高。同时把话讲完整:即使对方安排了翻译,当事人仍然可以在事后指出翻译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前提是当天有记录。
亲属做翻译的三个风险,很多家庭没想到
带着会英文的子女或者配偶去,是华人家庭最自然的安排。这个安排在很多场合都没问题,在这一类检查里却有三个具体的风险,三个风险都值得先知道。
长辈说「有时候晚上疼得睡不着」,子女出于不想显得夸张,翻成 sometimes he has trouble sleeping。程度被削掉一层,记录跟着被削掉一层。这种削减几乎都是无意的,后果却是实在的。
医生问的是当事人,答的却是家属,这在报告里可能被记成陈述来自第三人。主诉的来源一旦不是本人,这段主诉的分量会下降。
放射痛、麻木、感觉减退、无力,这几个词在临床上意义完全不同,日常英文里却常常被合并成一个笼统的说法。词一合并,神经症状这一整块就消失了。
三个风险不是说亲属不能陪同。三个风险要说的是:亲属可以陪着去,尽量不要让亲属承担翻译这个角色。可以的话,让当事人自己用母语说,由专业翻译转述。做不到的时候,退而求其次的做法是让亲属逐句直译,不加、不减、不解释,同时在检查之后立刻把当天说过的话写下来。
这一页纸不是给医生看的,这一页纸是给自己看的。上面写四段:现在哪里疼、什么动作会加重、每天有哪三件事做不了、正在做什么治疗与吃什么药。写成中文,检查当天带在身上,紧张的时候看一眼,就不会漏说。
哥博律师团的中文接待里,这一页纸是最常给出的建议之一,因为这一页纸成本最低,效果却很稳定。国语、粤语、英语接待都可以帮着把这一页纸的要点过一遍。
报告说我没事、赔付被切断了,接下来还有四条路一条都别放过
这一章写给已经收到拒付通知的人。赔付被切断这件事,在收到通知的那一刻看起来像是终点。实际上这一刻是另一段程序的起点,而这段程序里有四条路可以走。四条路可以同时走,四条路里没有一条需要先放弃另外三条。这一章要先把一个最容易被误解的日期讲清楚,再把四条路一条一条摆出来。
停付最早从哪一天起算:这一条被误解得最多,也最值钱
很多人收到拒付通知之后的第一个念头是:完了,从做检查那天起的费用都不算数了。这个念头在纽约是不成立的,而且有明确的官方意见把这个念头否掉。纽约州金融服务厅法律总顾问办公室第 05-02-21 号意见处理的正是这个问题。
该意见的问题是:受伤人出席了第二次安排的检查,保险公司随后依据不利的检查结论对往后的全部医疗给付作出拒付,保险公司可以用第一次安排、当事人未出席的那一天作为停付的起算日吗。
该意见的回答是不可以。依据 Regulation 68-C 第 65-3.8(a)(1) 条的付款或者拒付规则,检查完成之日视为保险公司收到验证之日,保险公司须在收到全部所要求的验证之后三十天内付款或者拒付;依据检查结论前瞻性停付的最早日期,是拒付通知寄给给付申请人的那一天。
这一句话的实际意义:拒付通知寄出之前已经发生的合规治疗费用,不因为一份不利的检查结论而被倒推着抹掉。收到拒付通知的人要做的第一件事,是把通知上的日期与自己的治疗日期一项一项对起来。
这一条与第二章讲过的另一条要连起来看。未出席检查那条线上,第 03-02-12 号意见的结论是已经支付的款项不能因此追回。停付起算日这条线上,第 05-02-21 号意见的结论是前瞻性停付最早从拒付通知寄出之日起算。两条意见指向的是同一个方向:这套制度切断的是往后,这套制度不倒推。知道这个方向,收到拒付通知的人就不会把已经过去的部分也一起放弃掉。
拒付通知拿到手,先看这三行
无过失的拒付要以规定的拒付表格作出,11 NYCRR 65-3.8(c) 写明了这一点。拒付表格上的字段不少,先看三行就够了。第一行,拒付的具体理由写的是什么。理由若写的是依据某次医学检查或者同行评审报告,那么第五章讲的 65-3.8(b)(4) 书面索取报告这条路当场就成立了。第二行,日期。表格签发日与寄出日决定停付的起算点,这一点前面刚讲过。第三行,停付的范围。是全部拒付还是部分拒付,是所有服务项目还是某几类服务项目,范围不同,后面要处理的事情也不同。
还有一个方向值得记住:保险公司这一侧的三十天规则同样是有牙齿的。纽约州上诉法院在 Presbyterian Hosp. in City of N.Y. v. Maryland Cas. Co., 90 N.Y.2d 274(1997)里确立的方向,是无过失保险公司未在规定期间内付款或者拒付将承受相应后果;上诉法院后来在 Fair Price Med. Supply Corp. v. Travelers Indem. Co., 10 N.Y.3d 556(2008)里又对这套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作了进一步说明。这条线的实务含义是:拒付通知发得晚不晚,本身就是一个可以查的点。
第一条路 · 仲裁:Insurance Law §5106(b) 给的那个选项
纽约保险法第 5106 条第 b 款的要求是:每一家保险公司都须向给付申请人提供一个选项,即把涉及保险公司支付第一方给付或者附加第一方给付之责任、给付金额,或者依同条第 a 款可能产生的任何其他事项的争议,依简化程序提交仲裁。美国仲裁协会由纽约州金融服务厅指定,负责管理这套无过失仲裁程序,申请人提交的是无过失仲裁申请表格。
同条第 a 款还有两句对当事人很实在的话。第一句:第一方给付随损失发生而支付,申请人提供损失事实与金额的证明之后三十天内未获支付的,该等给付即为逾期;一切逾期款项按每月百分之二计息。第二句:有效的索赔或者其中一部分逾期的,申请人还有权就为取得该逾期款项而必要进行的服务,取回合理的律师费,具体限制由监理官以规章规定,规章就是 11 NYCRR 65-4.6。
逾期计息与律师费这两条,把「争这一笔值不值得」这个问题的答案改变了。很多人放弃是因为觉得金额不大、争起来不划算。计息与律师费两条写在保险法里,正是为了让不划算这个理由不成立。是否提起仲裁仍然要按个案判断,可是判断的前提要摆正确。
第二条路 · 让自己的医生把不同意的地方写成书面意见
这一条是四条路里门槛最低、见效最快的一条,也是最常被漏掉的一条。前提在第五章已经讲过:先按 11 NYCRR 65-3.8(b)(4) 把报告书面索取回来,同时抄送自己的治疗医生。医生手上有了这份报告,才写得出一份有针对性的意见。
一份有分量的书面意见,通常包含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医生自己的资历与本案的治疗关系,包括第一次接诊的日期与截至目前的接诊次数。第二部分,逐项回应对方报告里的检查数据,尤其是活动度那几行数字,说明自己在同一时期测到的是什么。第三部分,客观依据,影像报告、神经传导检查、肌电图这一类,有什么列什么。第四部分,因果关系的说明,为什么认为目前的状况与那一场事故有关,若涉及既往状况,说明事故如何使其加重。第五部分,接下来的治疗计划与目标,回应对方的「无需继续治疗」这一句。
- 索取回来的检查报告全文,不要只交结论页
- 拒付通知的复印件,让医生看到对方是拿哪一句作理由
- 检查当天自己写的那份备忘录,尤其是被要求做的动作与当天之后的反应
- 最近一次复诊的记录与影像报告,方便医生做同期对比
第三条路 · 责任方那一侧:门槛是另一套,不受这份报告直接决定
无过失这条线被切断,不等于责任方那条线也被切断。两条线是两套规则。责任方那条线上,非经济损失的主张要先过一个门槛,门槛写在纽约保险法第 5104 条第 a 款,门槛的定义写在第 5102 条第 d 款,实务上称为重伤门槛。这份检查报告会被对方拿去用在门槛争议上,可是门槛这件事的判断标准由判例确立,不由某一份报告单独决定。
这一条线上有三个判决值得知道名字。纽约州上诉法院在 Toure v. Avis Rent A Car Sys., Inc., 98 N.Y.2d 345(2002)里,就以什么样的客观医学证据才足以就身体器官或者肢体的永久重大功能限制、以及身体、功能或者系统的重大功能限制形成事实争点,给出了分析框架。上诉法院在 Pommells v. Perez, 4 N.Y.3d 566(2005)里处理了治疗中断、介入的其他医学问题与既往状况这几类打断因果链条的因素。上诉法院在 Perl v. Meher, 18 N.Y.3d 208(2011)里,则对下级法院要求活动度受限必须同时具备与事故同期以及近期两套量化测量这一做法作出了回应,指出 Toure 并未施加同期量化测量这一要求。
三个判决对当事人的实际意义可以浓缩成一句:一份不利的检查报告,不等于门槛这一关已经输了。门槛这一关看的是完整的证据体系,看的是同期的就诊记录与客观检查,看的是功能受限的具体证明。软组织伤情这一类案子在门槛上的具体打法,第 14 篇软组织受伤赔偿 里拆得更细;颈部与背部这一类伤情的处理方向,第 18 篇颈部和背部伤害律师 里有专门的一篇。
第四条路 · 让治疗不要断掉:这一条不是法律动作,却最关键
第七章讲过那条连锁反应:停付导致停治,停治变成治疗中断,治疗中断又被拿来当作伤情不重的理由。要打断这条连锁反应,需要在停付之后立刻处理治疗怎么继续的问题。可以走的方向有几个,具体走哪一个要跟自己的主诊医生和律师一起判断:自己的健康保险能不能承接、诊所能不能按留置的方式先行治疗、有没有其他给付来源可以承接、治疗频率能不能调整到可持续的程度。
这里要说一句实话:治疗要不要继续,最终是一个医疗判断,不是一个法律判断。医生认为不需要再治了,就不必为了案子而继续治。医生认为还需要治,就不要因为保险停付而自己先停下来。判断的主体应当是医生,而不是那封拒付通知。这一句是这一整章最想留下的一句。
| 四条路 | 要做的第一个动作 | 依据 | 时间感 |
|---|---|---|---|
| 📄 索取报告并请主诊医生反驳 | 寄出书面索取信,同时抄送治疗医生 | 11 NYCRR 65-3.8(b)(4) | 立刻做,门槛最低 |
| ⚖️ 无过失仲裁 | 按简化程序提交仲裁申请 | Insurance Law §5106(b) · 11 NYCRR 65-4.2 | 与第一条并行,不必二选一 |
| 🏛 责任方那一侧的主张 | 把伤情证据体系补齐,按门槛的要求组织 | Insurance Law §5102(d) 与 §5104(a) | 另有时效,要单独确认 |
| 🩺 让治疗不要断掉 | 立刻与主诊医生讨论后续治疗如何承接 | 医疗判断,非法律程序 | 最紧急,越拖代价越大 |
四条路里,第一条与第四条是当天就能启动的,第二条与第三条要按个案的情况判断。四条路可以同时走,四条路之间也不冲突。理赔款最后怎么落到手上,中间还要经过留置、代位与分配几个环节,第 20 篇理赔款怎么到手 里有完整的拆解。对方全责的案子在拒赔之后怎么反击,第 6 篇对方全责如何索赔 里另有一条路径图。

从收到通知到检查结束:一份可以照着做的时间表与材料清单
前面十章讲的是道理与依据。这一章不讲道理,这一章只讲动作。八个步骤按时间顺序排好,收到检查通知的人可以直接照着做。八个步骤里没有一个需要法律背景,八个步骤里每一个都能在半小时之内完成。
信封与信纸一起拍照。按第一章那张表把六个字段圈出来。在备忘录里开一条,把五个关键日期先填上已知的几个。这一步十分钟就能做完,往后每一步都要用到这条备忘录。
去得了就把日期设进日历,同时设两个提醒。去不了就当场发出书面改期请求,按第二章那四个要件写:书面、及时、具体、克制,附上两三个自己可以配合的日期。
需要国语或者粤语协助的,书面提出,说明是完成检查所必需。要带人陪同的,另外书面提出,说明是谁、什么身份、不介入检查过程,请对方书面回复。两件事分开,成功率不一样。
告知医生下周要去做保险公司安排的检查,请医生把当前的症状、活动度与治疗计划记进病历。这是一份最好的同期记录,也是往后做对比的基准。
四段:现在哪里疼、什么动作会加重、每天有哪三件事做不了、正在做什么治疗与吃什么药。写完放进包里,第二天带着。
提早二十分钟到,避免迟到被记成未出席。留下第三章那四张凭据。检查过程中按第六章的原则做:做到平时能做的位置就停,疼了就说,不加不减。
进门时间、开始时间、结束时间、问了哪几个问题、做了哪几个动作、自己怎么回答、哪个动作做到一半停下来。趁记忆清楚写,写完不改。有陪同的人请其另写一份。
把被要求做的动作、以及做完之后症状有没有加重,如实告知主诊医生并请其记进病历。这一步留下的是第三方的同期记录,往后若要反驳,这一条常常最有用。
检查那天带什么去:一张随身清单
| 带什么 | 为什么要带 | 备注 |
|---|---|---|
| 🪪 附照片的身份证件 | 前台核对身份,没有的话可能被记成未出席 | 通知信另有指定的照通知信来 |
| ✉️ 检查通知信原件与复印件 | 现场信息与信上不符时,手上要有原始版本 | 复印件留自己,原件不要交出去 |
| 💊 正在吃的药,连药瓶一起 | 药名、剂量、开药医生一目了然,比口头说准确得多 | 外用药与非处方止痛药也算 |
| 🦺 正在用的护具 | 颈托、腰围、护膝、手杖,平时用就照常用,不要为了检查特意不带 | 也不要为了检查特意戴一个平时不戴的 |
| 📋 治疗清单与影像报告 | 做过哪些治疗、拍过哪些片子,避免报告里的资料清单缺项 | 通知信要求带的一定要带 |
| 📝 前一晚写的那一页中文 | 紧张的时候看一眼,避免漏说 | 给自己看的,不必交出去 |
| 🚇 交通与停车凭据 | 11 NYCRR 65-3.5(e) 写明合理交通费用可获补偿 | 当天拍照存进同一个相册 |
| 👥 陪同的人(若已获书面同意) | 协助记录与语言,不介入检查过程 | 把书面同意的回复一并带着 |
关于这场检查流传最广的十个说法,逐条对着条文拆
这十个说法在华人社区里流传得很广,广到很多人是先听到说法、后收到通知信的。十个说法有的方向对但细节错,有的整条都不成立。逐条拆开来看,也顺便把前面十一章的要点复习一遍。
🔍 说法一:这是法院指定的鉴定,必须去,去了就听天由命
前半句错,后半句也错。无过失阶段的这封检查通知信由保险公司或者其委托的评估机构寄出,与法院没有关系;诉讼阶段被告方安排的体检依据 CPLR §3121,那才有法院与对方律师在场内。后半句更要纠正:这份报告是证据,不是裁定,报告可以被自己主诊医生的书面意见顶回去,也可以在仲裁与诉讼里被质疑。
🔍 说法二:不去就一分钱都拿不到了
不准确。纽约州金融服务厅法律总顾问办公室第 03-02-12 号意见把后果拆成三段:已经支付的款项不能因此追回;对医疗必要性并无争议的服务仍应支付;真正被免除的是同一次事故往后产生的医疗服务的覆盖义务。所以后果很重,可是并非一分钱都没有。也正因为真正伤到的是往后,才更要避免不出席。
🔍 说法三:请求改期就等于不配合
不成立。11 NYCRR 65-3.5(e) 要求检查在对申请人合理便利的地点与时间举行,规章没有把请求改期写成违约,也没有给次数设上限。要注意的只是请求的写法:书面、及时、具体、克制,同时主动提出可配合的日期。真正危险的从来不是改期,真正危险的是不回应也不出现。
🔍 说法四:偷偷录一段视频最保险
方向正好相反。第二上诉庭在 Bermejo v. New York City Health & Hosps. Corp., 119 A.D.3d 500 里指出,对体检录像在 CPLR §3121 与 22 NYCRR 202.17 里都没有明示的成文授权,相关请求一向逐案处理,无特殊且不寻常情形时录像并未被准许;CPLR §3101(i) 还要求就此类影音资料作出充分披露。要录就事前书面提出并取得同意,不要偷偷录。
🔍 说法五:报告是保险公司的内部文件,要不到
错,而且错得很可惜。11 NYCRR 65-3.8(b)(4) 写明:拒付的具体理由若为保险公司要求的医学检查或者同行评审报告,保险公司应在申请人本人、其律师或者其治疗医生任一方提出书面请求时交出该报告副本。这是三个权利点里条文写得最硬的一条,一封书面信的事。
🔍 说法六:报告一出来,从做检查那天起的费用都不算了
不成立。纽约州金融服务厅法律总顾问办公室第 05-02-21 号意见的结论是:依据检查结论前瞻性停付的最早日期,是拒付通知寄给申请人那一天。这套制度切断的是往后,不倒推。收到拒付通知的第一件事,是把通知日期与自己的治疗日期一项一项对起来。
🔍 说法七:表现得越痛越好
很危险。体格检查里有一类项目专门看陈述的一致性,报告里的 nonorganic signs 与 symptom magnification 就是从这里来的。一旦被记上这两句,可信度这件事在往后每一个环节都要付代价。正确的做法是如实:平时能做到哪里就做到哪里,疼就说疼,不加不减。
🔍 说法八:旧伤千万不能提
反了。旧伤在病历里藏不住,被对方翻出来的时候就变成了 pre-existing 这一句,而且是在自己没有解释机会的情况下出现的。主动说清楚,并且说清楚事故前后功能上的差别,才是把旧伤处理掉的方式。既往状况被事故加重,本身也是可以主张的。
🔍 说法九:检查的医生专科不对口,这份报告就无效
不能这么推。纽约州金融服务厅法律总顾问办公室第 04-03-10 号意见处理过一个接近的问题:评估脊椎按摩治疗的医疗必要性,检查由 medical doctor 进行也可以,不必由持照脊椎按摩师进行。所以专科这一点单独拿出来,不容易成为有力的主张。真正要看的是报告里对具体检查项目的处理站不站得住。
🔍 说法十:无过失这边被切了,整个案子就没了
不成立。无过失那条线与责任方那条线是两套规则。责任方那一侧的非经济损失主张要过纽约保险法第 5104 条第 a 款的门槛,门槛定义在第 5102 条第 d 款,判断标准由 Toure、Pommells、Perl 这一串判决确立,不由某一份报告单独决定。车辆损失那一条线更是另走一套。四条路在第十章里都摆出来了。
这一篇为什么一个金额都不给,五处办公室怎么就近约免费评估
读到这里的人可能已经注意到一件事:这一整篇讲了条文、讲了判例、讲了官方意见、讲了动作与清单,却一个赔偿金额都没有给。这不是遗漏,这是哥博律师团在所有涉及钱的文章里执行的同一条原则。这一章把理由说清楚,也把可以承诺的三件事说清楚。
不给金额区间的三个理由
第一个理由,金额区间会被当成承诺。文章里写一个区间,读的人记住的是那个区间,而不是区间前面那一长串条件。等到实际结果落在区间之外,失望的是当事人,被辜负的是信任。第二个理由,人身伤害案件的结果由个案的事实决定:伤到哪里、伤到什么程度、责任怎么分、保单额度多少、治疗记录完不完整、有没有既往状况、门槛过不过得去。变量这么多,任何一个区间都不诚实。第三个理由,这一篇要解决的问题本来就不是金额。收到检查通知的人此刻要解决的是去不去、怎么去、当天怎么说、报告怎么要、被停付之后怎么办,这五件事跟金额没有关系,这五件事讲清楚才是真的帮上忙。
可以给的是另外一类东西,而且这一篇给得很足:纽约条文与规章里写明的日数与要求、官方意见里写明的结论、上诉庭判决里确立的方向、可以照着做的动作清单。这一类东西不会随个案变化,这一类东西谁拿去用都成立。赔偿金额那一块的整体框架,第 13 篇一般赔多少钱 与 第 16 篇精神损失费怎么算 里讲的是计算机制,同样不给区间。
可以承诺的三件事
带着那封检查通知信来,先把通知信上的六个字段与自己手上的日期对一遍。对完之后要不要委托,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检查那一页中文纸怎么写、语言协助的书面请求怎么提,可以一起过一遍。语言这一件事在这一类案子里的分量,第九章整章都在讲。
有些情形本所会直接说不适合走某一条路,也会说清楚为什么。承认做不到的事,比什么都答应更值得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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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E 独立医学评估常见问答
下面二十二条,是哥博律师团中文热线上被问得最多的问题。想快速找答案的,可以按顺序扫标题,看到自己那一条再展开。
❓ 1. IME 是什么意思?跟我自己的医生看病有什么不同
IME 是 Independent Medical Examination 的缩写,中文一般译成独立医学评估。跟自己的医生看病最大的不同在目的:自己的医生要做的是把人治好,这位医生要做的是回答保险公司提出的问题,也就是还需不需要继续治疗、目前的状况跟那场事故还有没有关系。这位医生不给你开药,不安排治疗,检查完写一份报告交给保险公司。所以这不是一次就诊,这是一次取证。
❓ 2. 保险公司让我去看他们指定的医生,这件事合法吗
在纽约有明确的条文依据。强制无过失背书写在 11 NYCRR 65-1.1,其中一句要求符合条件的受伤人在保险公司合理要求时、按其要求的次数,接受由保险公司选定或者其可接受的医生所作的医学检查。所以质疑保险公司有没有权力安排检查,方向不对。可以用力的方向是这项权力怎么行使:期限守没守、地点时间合不合理、报告拿不拿得到、结论顶不顶得回去。
❓ 3. 保险公司要我做检查能不去吗
出席这次检查在无过失保单里写着是条件,条件没有履行,后果不轻。要分清楚的是:真正危险的是不回应、不出现,不是提出改期。那一天去不了,正确的动作是尽早以书面方式提出改期,同时主动给出两三个可配合的日期。硬着头皮不出现是这一类案子里最贵的一个决定。
❓ 4. 不去会不会被停掉赔付
后果要拆成三段看。纽约州金融服务厅法律总顾问办公室第 03-02-12 号意见的结论是:已提交而未支付的索赔可因保单违反被拒付,不过对医疗必要性并无争议的服务仍应支付;同一次事故往后产生的医疗服务,覆盖义务被免除;已经支付的款项不能因此追回。所以真正被切断的是往后要看的病。这也是为什么第二章反复强调不出席的代价在未来,不在过去。
❓ 5. 那一天我真的去不了,能不能改期?改期要怎么提
11 NYCRR 65-3.5(e) 要求检查在对申请人合理便利的地点与时间举行,规章没有禁止提出改期。请求要满足四个要件:书面、及时、具体、克制。具体这一条最要紧,只说不方便而不给日期是最弱的写法,主动附上两三个自己可配合的日期,请求的分量完全不同。发出之后请对方书面确认收到,这份回执要留着。
❓ 6. 改期可以提几次
规章没有给次数设上限。不过法院在审视改期请求时会看请求得具不具体、有没有正当理由、是不是善意提出。曾有法院在处理长达两三个月的延期请求时指出,请求方未提出任何对自己方便的具体日期,也未就为何需要这么长的延期提出支持材料,因而未能形成可供审理的事实争点。所以次数不是重点,每一次请求写得站不站得住才是重点。
❓ 7. IME 能不能带人陪同
要看是哪一个阶段。诉讼阶段依据 CPLR §3121 进行的体检有一串判例支持:第一上诉庭在 Santana v. Johnson, 154 A.D.3d 452 里确认原告可由自己选择的代表人陪同,条件是不干扰检查、不阻碍完成一次有意义的检查;Jakubowski v. Lengen、Ramsey v. New York Univ. Hosp. Ctr.、Henderson v. Ross 都在这条线上。无过失理赔阶段的规章里没有写明,属于要个案确认的事项,出发前以书面方式提出并取得书面回复是稳妥的做法。
❓ 8. 可以带律师去吗
诉讼阶段的判例这条线上,可以在场的代表人范围并不限于律师本人,实务上还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法务助理、书记员与翻译。要记住的是边界:代表人的角色是保护当事人的法律利益,在实际的身体检查环节没有角色,不能介入、不能替当事人回答。无过失阶段仍然要先书面提出、取得回复。
❓ 9. 能不能录音或者录像
这一条的答案跟直觉相反。第二上诉庭在 Bermejo v. New York City Health & Hosps. Corp., 119 A.D.3d 500 里指出,对体检录像在 CPLR §3121 与 22 NYCRR 202.17 里都没有明示的成文授权,此类请求一向逐案处理,在没有特殊且不寻常情形时并未被准许;CPLR §3101(i) 另要求就此类影音资料作出充分披露。所以不要偷偷录。要录就事前书面提出、取得书面同意。不能录的时候,改用当日备忘录、陪同人的独立笔记、当天回主诊医生处留痕这三种方式。
❓ 10. IME 报告能不能要来看
能,而且这一条写得最硬。11 NYCRR 65-3.8(b)(4) 规定:拒付的具体理由若为保险公司要求的医学检查或者同行评审报告,保险公司应在申请人本人、申请人的律师或者申请人的治疗医生任一方提出书面请求时,交出该报告的副本。请求要写清楚理赔编号、身份、所依据的条文、要的是哪一份,同时抄送自己的治疗医生。抄送这一步很关键,医生看到报告才写得出有针对性的反驳意见。
❓ 11. 报告一般多久才拿得到
看是哪一条线。诉讼阶段有明确的日数:22 NYCRR 202.17(c) 要求检查完成之后四十五天内把检查医疗提供者的报告送达其他各方。工伤阶段更直接:Workers Compensation Law §137 要求检查医生于同日、以同一方式,把报告副本送交委员会、保险公司、主诊医生、代表人以及索赔人本人。无过失阶段没有写明日数,走的是书面请求那条路,所以不要等,拒付通知一到就发请求。
❓ 12. 检查一般要多久?很快结束是不是不正常
这一类检查通常不长,问诊几分钟、体格检查十几分钟是常见的情形。时长本身不能单独推翻一份报告,可是时长是一个可以记录下来的事实,在质疑报告可靠性时用得上。做法是走出大门就在手机里写下进门时间、开始时间与结束时间,当天写,不要事后凭印象补。
❓ 13. 检查那天要带什么去
附照片的身份证件、检查通知信的原件与复印件、正在吃的药连药瓶一起、正在用的护具、治疗清单与影像报告、前一晚写好的那一页中文,通知信另有要求的照单准备。另外把交通与停车凭据留下来,11 NYCRR 65-3.5(e) 写明因配合检查产生的误工损失与合理交通费用可获补偿。第十一章有一张完整的随身清单。
❓ 14. 平时戴颈托,检查那天要不要戴
平时怎么用就怎么用。平时戴就戴着去,平时不戴就不要为了检查特意戴一个。两个方向的刻意都会被记进报告,两个方向的刻意都对自己不利。走路要扶东西的就扶,坐一会儿要换姿势的就换,像平时那样是这一天唯一需要做到的事。
❓ 15. 我英文不好,可以要求翻译吗
语言协助这件事要尽早以书面方式提出,说明自己需要国语或者粤语的协助,并说明这是完成这次检查所必需。提出得越早,安排的空间越大。提出的时候把语言协助与陪同分开来讲,两件事分开提,语言这一件的成功率通常更高。英文不够用还硬撑,代价不是尴尬,代价是记录失真。
❓ 16. 可以让孩子帮我翻译吗
尽量不要让亲属承担翻译这个角色,原因有三个:亲属会不自觉地替长辈把程度削掉一层;亲属容易变成替长辈回答,主诉的来源一旦不是本人,分量会下降;放射痛、麻木、感觉减退、无力这几个词在临床上意义不同,日常英文里常被合并成一个笼统说法。亲属可以陪着去,翻译尽量交给专业的人。做不到的时候,请亲属逐句直译,不加、不减、不解释。
❓ 17. 报告写着我已经痊愈了,我该怎么办
第一件事是把报告完整地要回来,同时抄送自己的治疗医生。第二件事是请治疗医生写一份书面意见,逐项回应对方的检查数据,尤其是活动度那几行数字,并说明接下来的治疗计划与目标。第三件事是把同期的病历、影像与治疗记录整理成一条时间线。报告是证据不是裁定,证据可以被另一份证据顶回去,前提是自己这一份也要拿得出来。
❓ 18. 赔付到底从哪一天开始被停
纽约州金融服务厅法律总顾问办公室第 05-02-21 号意见的结论是:检查完成之日视为收到验证之日,保险公司须在收到全部所要求的验证之后三十天内付款或者拒付;依据检查结论前瞻性停付的最早日期,是拒付通知寄给申请人那一天。这一句的意思是,这套制度切断的是往后,不倒推。收到拒付通知的第一件事,就是把通知上的日期与自己的治疗日期一项一项对起来。
❓ 19. 被停付之后,治疗还要不要继续
治疗要不要继续是医疗判断,不是法律判断,判断的主体应当是主诊医生,不是那封拒付通知。要当心的是一条很常见的连锁反应:停付导致停治,停治变成治疗中断,治疗中断又被拿来当作伤情不重的理由。停付之后要立刻跟主诊医生讨论后续治疗怎么承接,同时把停付这件事本身处理起来,两件事一起做。
❓ 20. 之前已经付出去的钱,会不会被要回去
就未出席检查这一情形,纽约州金融服务厅法律总顾问办公室第 03-02-12 号意见的结论是已经支付的款项不能因此追回。就不利的检查结论这一情形,第 05-02-21 号意见把停付的起算点定在拒付通知寄出之日,同样不倒推。两条意见指向同一个方向。当然,个案里还可能有其他争议点,具体要按手上的文件判断。
❓ 21. 我同时有工伤那条线,两边的检查规矩一样吗
不一样,而且差别不小。最明显的一处在报告:工伤这条线上,Workers Compensation Law §137 要求检查医生于同日、以同一方式把报告副本送交委员会、保险公司、主诊医生、代表人以及索赔人本人,索赔人不必提出请求就应该拿到;配套的 12 NYCRR 300.2 还规定报告若未实质符合要求可能不得作为证据。无过失这条线走的是书面请求那条路。同时有两条线的人,第一件事是把两封通知信分清楚各属哪一条线。
❓ 22. 什么时候一定要找律师
六种情形值得在做任何决定之前先问一句:收到检查通知但不确定属于哪一条线;那一天去不了、不知道改期怎么提;需要语言协助或者想带人陪同;报告出来结论不利;收到拒付通知、赔付被切断;同时收到工伤与车祸两套文件。这个问题按临界时刻拆开来看,第 11 篇什么时候必须找律师 里讲得更细,自己处理与委托律师这两条路的差别则在 第 9 篇一定要请律师吗 里摆在一起比过。
哥博律师团提供免费的案件评估。评估从这封检查通知信开始:把信上的六个字段与自己手上的日期对一遍,再决定去不去、怎么去、要不要提改期与语言协助。评估不要求先决定要不要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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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这一篇引到的条文、官方意见与判决
- Insurance Department Regulations 11 NYCRR 65-1.1 — 强制无过失背书,出席医学检查的条件条款
- 11 NYCRR 65-3.5 — 索赔程序:十个工作日、十五个工作日、三十个日历日、合理便利、误工与交通费补偿、一百二十日
- 11 NYCRR 65-3.6 — 验证跟进义务与书面告知
- 11 NYCRR 65-3.8 — 三十天付款或拒付规则;第 (b)(4) 款的报告书面索取权
- 11 NYCRR 65-4.2 — 依保险法第 5106 条第 b 款启动可选仲裁的程序
- 11 NYCRR 65-4.6 — 依保险法第 5106 条计算律师费的限制
- New York Insurance Law §5106 — 逾期给付、每月百分之二的利息、律师费与仲裁选项
- 22 NYCRR 202.17 — 人身伤害与非正常死亡诉讼中的医疗报告交换:检查前二十天与检查后四十五天
- Workers Compensation Law §137 — 工伤独立医学检查报告须于同日、同方式送交各方,含索赔人本人
- 12 NYCRR 300.2 — 独立医学检查、检查人、检查机构与报告的规定
- OGC Opinion No. 05-02-21 — 依检查结论停付的最早日期是拒付通知寄出之日
- OGC Opinion No. 03-02-12 — 未出席无过失医学检查的三段后果
- OGC Opinion No. 04-03-10 — 检查医生的专科要求
- Jakubowski v. Lengen, 86 A.D.2d 398(Fourth Department, 1982)
- Ramsey v. New York Univ. Hosp. Ctr., 14 A.D.3d 349(First Department, 2005)
- Santana v. Johnson, 154 A.D.3d 452(First Department, 2017)
- Henderson v. Ross, 147 A.D.3d 915(Second Department, 2017)
- Markel v. Pure Power Boot Camp, Inc., 2019 NY Slip Op 02049(First Department, 2019)
- Bermejo v. New York City Health & Hosps. Corp., 119 A.D.3d 500(Second Department, 2014)
- Stephen Fogel Psychological, P.C. v. Progressive Cas. Ins. Co., 35 A.D.3d 720(Second Department, 2006)
- Unitrin Advantage Ins. Co. v. Bayshore Physical Therapy, PLLC, 82 A.D.3d 559(First Department, 2011)
- American Transit Ins. Co. v. Lucas, 111 A.D.3d 423(First Department, 2013)
- Interboro Ins. Co. v. Clennon, 113 A.D.3d 596(Second Department, 2014)
- Toure v. Avis Rent A Car Sys., Inc., 98 N.Y.2d 345(Court of Appeals, 2002)
- Pommells v. Perez, 4 N.Y.3d 566(Court of Appeals, 2005)
- Perl v. Meher, 18 N.Y.3d 208(Court of Appeals, 2011)
- Presbyterian Hosp. in City of N.Y. v. Maryland Cas. Co., 90 N.Y.2d 274(Court of Appeals, 1997)
- Fair Price Med. Supply Corp. v. Travelers Indem. Co., 10 N.Y.3d 556(Court of Appeals, 2008)

刚收到检查通知信不知道该不该去的人、那一天排不开班想改期的人、英文不够用担心说不清楚的人、检查做完等报告心里没底的人、已经收到拒付通知赔付被切断的人,哥博律师团提供免费的案件评估。评估从这封检查通知信与手上的几个日期开始,评估不要求先决定要不要委托。
评估要回答的就是这一篇从头到尾在讲的四件事:这封检查通知信属于哪一条线、去与不去各自的后果落在哪一条条文上、当天能主张哪些权利、报告出来赔付被切断之后还剩哪几条路。四件事讲清楚之后,刚收到检查通知信的人、想改期的人、担心说不清楚的人、已经被切断赔付的人,自己就知道下一步该怎么走。IME 独立医学评估这件事,从来不是只能被动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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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哥博律师团编辑部撰写并审核。编辑部由纽约州执业的人身伤害律师与法务团队组成,长期处理车祸理赔、工伤赔偿、医疗事故、滑倒摔伤、过失致死与产品责任案件,日常处理的事项包括无过失给付被切断、保险公司安排的医学检查、检查报告与治疗记录的冲突以及伤情门槛争议。本文所引条文、规章、官方意见与判决的出处,全部列在上方参考资料区。内容每季度复核一次。
本文内容为纽约州法律与规章的一般性介绍,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也不构成医疗建议,更不因阅读本文而建立律师与当事人关系。出席义务、改期、陪同、录制、报告索取与停付起算,都要按个案的实际事实、手上的文件与所属程序阶段判断。治疗是否继续属于医疗判断,请与自己的主诊医生商量。法律与规章可能修订,具体案件请与执业律师当面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