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工伤律师详解:在美国工作受伤后,从报案到拿到赔偿的每一步

纽约工伤律师把六条结论放在最前面,剩下的再慢慢看:第一条,在纽约工作受伤,法律上有两条路,一条是工伤赔偿,另一条是第三方索赔,两条路的条件不一样,两条路的期限不一样,两条路能主张的范围也不一样,多数人只走了两条路里的一条。
第二条,工伤赔偿这条路上的第一个期限是三十天,纽约《工人赔偿法》第 18 条要求受伤的雇员在事故发生后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雇主。三十天不是终点线,因为同一条条文写明了三种可以由委员会豁免的情形,另外还写了一条放弃规则。
第三条,工伤赔偿这条路上的第二个期限是两年,纽约《工人赔偿法》第 28 条要求在事故发生后两年内向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两年同样附带例外,雇主与保险公司如果没有在首次听证时提出异议,视为放弃时效抗辩,职业病另有一套起算方式。
第四条,第三方索赔那条路上的三年,来自《民事诉讼法与规则》第 214 条第 5 项,三年是人身伤害诉讼的时效,三年不是工伤赔偿的时效。把三年当成工伤赔偿的期限,是本所在中文热线上听到最多、也最伤人的一个误会。
第五条,老板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并不等于受伤的工人没有路可走。纽约《工人赔偿法》第 11 条在雇主未依法投保时给了受伤雇员一项选择权,第 26-a 条另外设有针对无保险违约雇主的基金。
第六条,本文从头到尾不写任何赔偿金额,不写任何金额区间。不写的原因写在第十四章里,那一章会把原因说清楚。本文写的是纽约的条文、表格、期限与例外,本文不写没有核对过出处的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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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纽约工作受伤,法律上有两条路,多数人只知道两条路里的一条
在纽约工作受伤能主张什么,答案不是一条路,答案是两条路。纽约工伤赔偿这四个字在多数人心里指的只是第一条路,而在纽约工作受伤的人真正需要弄清楚的是两条路各自通向哪里。第一条路叫工伤赔偿,英文写作 workers’ compensation,工伤赔偿这条路写在纽约《工人赔偿法》里,由纽约州工人赔偿委员会受理。第二条路叫第三方索赔,第三方索赔走的是人身伤害诉讼,第三方索赔不归工人赔偿委员会管,第三方索赔要到法院去主张。两条路在纽约是并存的,两条路各有各的条件,两条路各有各的期限。打中文热线进来的人里,知道第一条路的很多,知道第二条路的很少,同时知道两条路可能一起走的人更少。
第一条路:工伤赔偿不问谁的错,只问伤是不是在工作中发生的
工伤赔偿这条路最容易被低估的一点,就在于工伤赔偿不问谁的错。工伤赔偿制度的设计是一场交换:受伤的雇员不必证明雇主有过失,就可以主张给付;雇主则因此在多数情形下不必再被雇员以侵权为由起诉。纽约《工人赔偿法》第 11 条把雇主的这一项责任写成排他的责任,条文的措辞是这项责任具有排他性,并取代其它任何责任。所以在通常的情形里,工作中受伤的人不需要在赔偿委员会那一侧论证老板做错了什么,只需要把伤与工作的关联建立起来。
工伤赔偿这条路的第二个特点,在于工伤赔偿覆盖的是医疗与收入这两块,工伤赔偿不覆盖非经济损失,精神痛苦就属于非经济损失。工伤赔偿的具体给付怎么算,属于另外一篇的题目,本文不写给付的比例,本文不写给付的周数,本文不写任何金额。美国工伤赔偿计算那一篇会把伤残等级、周薪基数与给付周数怎么组合,逐项拆开来讲。
第二条路:第三方索赔问的正是谁的错
第三方索赔和工伤赔偿正好相反。第三方索赔要问谁的错,第三方索赔要证明过错,第三方索赔要把责任落到雇主以外的某一方身上。在工地上,那一方可能是总承包商,可能是业主,可能是另一家分包商。在工厂与仓库里,那一方可能是机器的制造商,可能是负责维修保养的外包公司,可能是把货物堆放到不该堆放的位置的另一家公司。在送货的路上,那一方可能是撞过来的司机。
第三方索赔的价值在于第三方索赔能主张的范围比工伤赔偿宽。工伤赔偿覆盖医疗与收入,第三方索赔在人身伤害诉讼里可以主张的项目更多。第三方索赔的门槛也比工伤赔偿高,因为第三方索赔要证明责任,工伤赔偿不需要证明责任。哥博律师团在中文热线上遇到的情形通常是这样:来电的人已经开了工伤赔偿的案子,来电的人从来没有听说过第三方这个概念,来电的人在事故里的第三方线索还留在现场,而现场三个月之后就变了样子。
工伤赔偿负责的是把眼前撑住:医疗有人管,停工期间的收入有一条线。第三方索赔负责的是把损失补齐:责任在雇主以外的一方时,那一方要为自己的责任负责。工伤赔偿不问谁的错,第三方索赔问的正是谁的错。两条路不是二选一的关系,两条路在很多案件里是一起走的。
两条路可以同时走,也可能只有一条走得通
两条路同时走,是纽约工伤案件里很常见的一种结构。工伤赔偿那条路先开起来,医疗与停工期间的收入先有着落;第三方索赔那条路同时评估,责任方在雇主以外时另行主张。两条路之间存在法定的协调关系,工伤赔偿一侧付出去的钱与第三方索赔一侧拿回来的钱之间,法律上有一套安排。协调关系的具体机制不在本文的范围里,工伤赔偿的法律途径那一篇会单独讲。
只有一条路走得通的情形同样常见。事故里如果只有雇主与受伤的雇员两方,没有第三方介入,那么第三方索赔那条路就不存在。反过来,雇主如果没有依法为雇员投保工伤保险,纽约《工人赔偿法》第 11 条另外给了受伤的雇员一项选择权,那一项选择权写在第六章里。所以判断有几条路可以走,判断的起点不是伤有多重,判断的起点是事故现场一共有几方、各自在做什么。
纽约工伤律师在第一通电话里通常先问的四个问题
来电的人常常以为纽约工伤律师会先问伤得重不重。纽约工伤律师在第一通电话里先问的通常不是伤,纽约工伤律师先问的是四件与路径有关的事,因为这四件事决定了有几条路可以走,也决定了哪一个期限已经在走。
三十天与两年都从事故那一天起算,事故日期决定了两个期限现在走到哪里。日期记不清时,先把能确定的最早那一天说出来。
在工地、在工厂、在仓库、在餐馆后厨、在送货路上,各自对应不一样的责任结构,第三方在不在场就看这一题。
通知的形式、通知的时间、雇主一侧是否早已知情,直接关系到第 18 条那三项豁免用不用得上。
签过的字有没有法律效力,是第六章的题目。纽约《工人赔偿法》第 32 条对放弃赔偿权利的协议有明确规定。
四个问题问完,路径通常就清楚了。四个问题问完之后再谈伤情,谈伤情才有意义。工作中受伤的人如果现在就想把这四个问题过一遍,哥博律师团的中文热线 (212) 302-8888 可以直接打,评估不收费,评估也不要求先决定要不要委托。
受伤后的头七十二小时该做什么?纽约工伤律师会让你先把这七件事做完
受伤后的头七十二小时,是整条工伤路径上最便宜的七十二小时。先讲清楚一件事:七十二小时是本文用来划分动作先后的说法,七十二小时不是法律上的期限。纽约《工人赔偿法》里与通知有关的法定期限是三十天,与申请有关的法定期限是两年,两个法定期限第三章与第四章会分别写清楚。便宜的意思是,同样一件事在这七十二小时里做,只要几分钟;同样一件事拖到三个月后再做,要花几个月,而且未必做得成。工地会拆,机器会换,排班表会被覆盖,同事会离职,监控录像会被覆盖掉。所以纽约工伤律师在头七十二小时里最关心的不是伤情报告写得漂不漂亮,纽约工伤律师最关心的是七件事有没有做完。

第一件:先去看病,并且让病历上出现「工作中受伤」这几个字
先去看病这件事排在第一位,排第一位的原因有两个。第一个原因是身体,工作中受伤的人对自己的伤情往往判断偏轻,尤其是腰背扭伤与头部撞击,当天觉得还撑得住,两周之后才发现撑不住。第二个原因是记录,病历上那句受伤是在工作中发生的,是整条工伤路径最早、也最难被推翻的一份证据。就诊时把过程完整说给医生听:那一天在做什么工作,怎么受的伤,身体哪个部位先受力,什么时候开始疼。说得完整,病历就完整;病历完整,后面每一个环节都省力。
「这是我在工作的时候受的伤。」这句话说了,医生会把工作相关这一项写进病历;这句话没说,病历上就只剩一个部位与一个症状。工作中受伤的人在急诊室里最常省掉的正是这一句,省掉这一句的代价,往往要在几个月后才显现出来。
第二件:通知老板,而且要留下书面痕迹
通知老板这件事,纽约《工人赔偿法》第 18 条写得很具体:受伤或死亡的通知应当在事故发生后三十天内给予雇主,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通知里要写明雇员的姓名与地址,并用平实的语言说明受伤的时间、地点、性质与原因。条文里的书面两个字,是很多案件后来争执的焦点。口头说过一次,微信上提过一句,工头点头表示知道了,这些在事后都可能变成各说各话。书面通知不需要写得像法律文件,书面通知只需要有日期、有姓名、有地址、有时间地点、有怎么受的伤,并且能证明确实交到了雇主一侧。
通知的形式怎么留痕,通知交给谁才算数,通知的期限从哪一天起算,工伤事故报告流程那一篇会逐项写清楚。已经超过三十天的人先不要合上页面,第三章讲的正是超过三十天之后还有哪几条出路。
第三件:把现场、工具、机器、排班表拍下来
现场会变,现场变得比多数人想象的快。脚手架会拆,破损的梯子会被换掉,堆放不当的货物会被搬走,出事的机器会被送去维修。所以拍照这件事只能在头几天做,拍照这件事没有第二次机会。要拍的东西有四类:受伤的部位拍,受伤的现场拍,涉及的工具与机器拍,与身份和工时有关的纸面材料拍。第四类最容易被忽略,第四类偏偏在雇佣关系有争议的案件里最重要。排班表、打卡记录、工资单、发工资的支票或转账截图、工头发的工作安排信息,这些都属于第四类。
拍完之后把照片原封不动地传一份到自己的邮箱或云端,不要只留在手机里。手机会丢,手机会坏,手机会被清空。传一份到邮箱,照片的时间信息也一并留下来了,这一步只要一分钟。
第四件:把当时在场的人记下来
在场的人是会走的。工地上的班组几个月一换,餐馆后厨的人员流动更快,仓库的临时工可能下个月就去了别处。所以在场的人要在头几天记下来,不是记一个绰号,而是记全名、记电话、记他当时站在哪里、记他看到了什么。纽约《工人赔偿法》第 18 条里有一项豁免,写的是雇主本人或现场负责人或者对该雇员有直接监督权的人已经知道事故的发生。在场的人是谁、身份是什么,直接决定这一项豁免用不用得上。
第五件:先不要自己掏钱付医药费
工伤的医疗费用由雇主一侧承担,受伤的工人本来就不应该收到账单。账单还是寄到家里来了怎么办,第十章会单独讲。头七十二小时里要做的,是把就诊的凭据、诊断书、影像报告、转诊单收在一起,不要丢;同时把每一张寄来的账单也收在一起,不要付,也不要丢。收好不付,是这一件事的做法。
第六件:不要在没弄清楚之前签任何放弃权利的纸
受伤之后的头几天,最常出现的一句话是这样的:先拿这笔钱,签个字,以后就不要再追究了。纽约《工人赔偿法》第 32 条对放弃赔偿权利的协议写得很直白:除本章另有规定外,雇员放弃其依本章享有的赔偿权利的任何协议或免除,均属无效。条文还写明,和解需要经过委员会批准。所以那张纸有没有效力,不是老板说了算,也不是签字的人当时怎么想。第六章会把第 32 条与另外三条一起讲。
第七件:把「谁是我的雇主」这个问题弄清楚
谁是我的雇主这个问题,在纽约的华人工伤案件里出奇地难回答。装修队里的人常常说不清自己受雇于哪一家公司;工地上的人只认识把自己叫来的那个工头,说不出工头背后是哪一家分包商;餐馆后厨的人可能同时在两家店里排班。谁是雇主这个问题弄不清楚,工伤赔偿这条路就迈不出第一步;谁是雇主这个问题弄清楚了,第三方是谁往往也一并清楚了。皇后区施工现场工伤律师那一篇会专门讲法拉盛一带装修与小工程受伤时怎么把雇主认出来。
工作中受伤的人如果读到这里发现七件事只做了两三件,先不要慌。七件事里真正有硬期限的只有第二件,其余六件在事故之后仍然可以补做,补做的效果虽然不如当天,补做仍然远远好过不做。哥博律师团在免费案件评估里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把这七件事逐条过一遍,把还能补的部分列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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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天这个期限不是终点线:第 18 条同时写了三条可以豁免的理由
三十天这个期限,是本专栏里必须写、也必须写全的一个数字。写一半的写法是这样的:在纽约,工作受伤要在三十天内通知老板,过期就没了。写一半的写法会让已经过了三十天的人当场放弃,可是在已经过了三十天的人里面,有相当一部分本来还有路可走。所以三十天这一章的写法只有一种:期限写清楚,例外一并写清楚,两边都写,缺一不可。
三十天的原文写了什么,要求写成什么样
纽约《工人赔偿法》第 18 条的标题是受伤或死亡的通知。条文规定,依本章可获赔偿的受伤或死亡,其通知应当在造成该项伤害的事故发生后三十天内给予雇主。条文接着规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应当载明雇员的姓名与地址,通知应当用平实的语言说明受伤的时间、地点、性质与原因。三十天从事故发生那一天起算,不是从确诊那一天起算,也不是从停工那一天起算。
书面这一项值得单独说一次。书面通知的作用不在于形式好看,书面通知的作用在于把一件事变成事后无法各说各话的事。工头当时点了头,几个月后可以说没听清;书面通知交出去,交出去这个动作本身就在。
三十天管的是通知雇主,两年管的是向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三十天做完了,两年那条线仍然在走;三十天错过了,两年那条线也仍然在走。两个期限各管各的,两个期限不能互相替代。
三条可以被豁免的理由,逐条拆开来看
第 18 条在写完三十天之后,紧接着写了一句关键的话:未依规定给予通知的,除非获得委员会的豁免,否则不得请求赔偿。这句话的重点在于豁免这两个字,因为豁免的三种理由就写在同一条条文里。三种理由分别是这样。
还有一条更少人知道的规则:对方不提,就视为放弃
第 18 条在三项豁免之外,另外写了一条放弃规则。条文规定,在所有利害关系人到场或有代表出席、且申请人作证的首次听证上,雇主与保险公司如果没有提出未给予通知这一项异议,即视为放弃该项抗辩。未依三十天通知这件事,因此不是一件自动生效的判决,未依三十天通知这件事需要对方在特定的时点主动提出。对方没有在首次听证上提出,法律就当对方不再提。
所以三十天这个期限的完整样子是四层,不是一层:第一层是三十天的书面通知本身,第二层是确有充分理由无法通知,第三层是雇主一侧本来就知情,第四层是雇主一侧未受不利影响,第四层之外还有首次听证上的放弃规则。已经超过三十天的人,需要做的不是放弃,需要做的是把后面这几层逐条对一遍。三十天过了并不必然出局,三十天过了之后仍有几条路要一条一条地看。
已经过了三十天的人最常做的一个决定是不再追问。不再追问的原因,多半是听人说过一句过期就没了。这句话只说了第 18 条的前半段,第 18 条的后半段写着三项豁免与一条放弃规则。前半段与后半段是同一条条文里的内容,只讲前半段不讲后半段,讲的就不是这一条条文。
👉 先把这几件事回想一遍:当时是谁把你送去医院的,工头在不在场,公司有没有人来问过伤情,有没有人替你填过什么表格。这几件事任何一件成立,第二项豁免就有讨论的余地。想不清楚就打 (212) 302-8888 一起过一遍。
慢慢积累出来的伤,起算点和一次性事故不一样
一次性事故的日期通常很清楚:从梯子上摔下来的那一天,被机器夹到手的那一天,被落物砸到的那一天。慢慢积累出来的伤没有这样的一天。搬了十年重物的腰,天天握着振动工具的手腕,长期接触粉尘的肺,都找不到那一天。慢慢积累出来的伤在纽约《工人赔偿法》里另有一套安排,属于职业病的范畴,起算方式与一次性事故不同,第四章会接着讲。本所的纽约职业病劳工赔偿律师服务页也有相关说明。
两年是申请的期限,不是治疗的期限:第 28 条的时效、放弃条款与职业病另计
两年这条线,是工伤赔偿路径上的第二个期限,两年管的事情和三十天完全不同。三十天管的是通知雇主,两年管的是向纽约州工人赔偿委员会正式提出赔偿申请。中文热线上最常见的一种误解是把两年当成治疗的期限,以为两年之内必须治好,两年之后就不能再看病。两年管的不是治疗,两年管的是申请这个动作有没有在期限内做出来。
第 28 条的原文写了什么,两年从哪一天起算
纽约《工人赔偿法》第 28 条的标题是赔偿权利的限制。条文规定,除后文另有规定外,依本章请求赔偿的权利将被排除,除非在事故发生后两年内向主席提出赔偿申请;因事故导致死亡的,则为该死亡发生后两年内提出。两年同样从事故那一天起算。两年这条线与三十天那条线是并行的,两条线互不影响:三十天通知做完了,两年这条线照样在走;三十天通知没做,两年这条线也照样在走。
两年这条线上的第一个例外:对方不在首次听证提,就视为放弃
第 28 条在写完两年之后,紧接着写了一条与第 18 条同样结构的放弃规则。条文规定,雇主与保险公司如果没有在首次听证上提出时效异议,即视为放弃时效的排除效果,前提是所有利害关系人到场或有代表出席、且申请人到庭作证。所以两年这条线与三十天那条线在这一点上是一样的:期限过了不等于自动出局,期限过了之后,对方还需要在特定的时点把这项异议提出来。对方没有在那个时点提出来,法律就当对方不再提。
两年这条线上的第二个例外:职业病另有算法
第 28 条明确写到职业病,并且列举了一批具体的类型:压缩空气病、矽肺以及其它粉尘类疾病,还有因接触砷、苯、铍、锆、镉、铬、铅、氟,或者因接触 X 射线、镭、电离辐射、放射性物质等所引起的病变。条文对职业病的安排是,不因未在事故后两年内提出申请而被排除,改按残疾发生后两年内、并且在知悉该病与工作有关之后计算。
这一段对纽约的华人工人有很实在的意义。做美甲的人长期接触化学品,做装修的人长期吸入粉尘,做喷漆的人长期接触溶剂,做厨房的人长期在高温油烟里工作。长期接触带来的身体变化没有一个明确的事故日,也常常在几年之后才被诊断出来。职业病另有算法这件事,正是为长期接触带来的身体变化写的。具体到某一个人是不是属于职业病的范畴,要看诊断、看接触史、看工作内容,个案的差异很大,需要当面谈。
三年写在《民事诉讼法与规则》第 214 条第 5 项里,三年是人身伤害诉讼的时效,三年属于第三方索赔那条路。工伤赔偿那条路的期限是三十天通知加两年申请。把三年当成工伤赔偿的期限,人会以为自己还有很久,等真的去办的时候,两年那条线可能早就走完了。三年与两年不是同一件事,三年与两年不能互相替代。
两张表,两个人递:C-3 与 C-2F 各自是谁的事
纽约州工人赔偿委员会的表格里,工伤案件起步阶段最常出现的是两张。第一张叫 C-3,官方的说明是 Employee Claim,也就是雇员申请,C-3 由雇员本人递交给工人赔偿委员会。第二张叫 C-2F,官方的说明是 Employer’s Report of Work-Related Injury/Illness,也就是雇主的工伤或职业病报告,C-2F 由雇主递交。
两张表要分清楚,因为分不清楚会出两种问题。第一种问题是等:受伤的人以为老板递了 C-2F 自己就不必递 C-3,于是一直等,等到两年那条线走完。第二种问题是漏:受伤的人以为把 C-3 交给老板就算交了,而 C-3 是要交到委员会的。C-3 是雇员自己的动作,C-2F 是雇主的动作,两个动作各做各的,一个动作不能代替另一个动作。雇主有没有递 C-2F,不影响雇员该不该递 C-3。
官方说明为 Employee Claim。递交人是受伤的雇员本人,递交对象是纽约州工人赔偿委员会。这一张是把两年那条线上的申请动作真正做出来的那一张。
官方说明为 Employer’s Report of Work-Related Injury/Illness。递交人是雇主。雇主一侧另有法定的报告义务,义务在雇主身上,不在受伤的雇员身上。
表格的空白该怎么填、填错了怎么补、寄出之后会发生什么,属于流程篇的题目。美国工伤赔偿流程那一篇会把从表格递交到听证的每一个节点逐个拆开。委员会的表格清单在官方的常用表格页上可以直接查到。
法律先站在受伤工人这一边:第 21 条一共写了五项推定
纽约《工人赔偿法》第 21 条的标题就是推定。第 21 条的意思是,在没有相反的实质证据时,若干件事直接推定成立,不需要受伤的雇员先去证明。这一条对工作中受伤的人非常重要,重要的原因在于举证的重量被挪走了一部分。很多人以为工伤赔偿要先把每一件事都证明一遍,第 21 条说的正好相反:有五项事情,法律先推定它成立。
五项推定分别是什么
「在没有相反的实质证据时」这半句,才是第 21 条真正的分量
第 21 条的五项推定,全部挂在同一个前提底下:在没有相反的实质证据时。这半句话有两层含义,两层含义要一起看。第一层含义是有利的一层:受伤的雇员不必先证明这五件事,五件事先被推定成立。第二层含义是要提防的一层:推定是可以被推翻的,推翻它需要的是实质证据,而实质证据正是对方那一侧会去找的东西。
所以第 21 条不是一张免检通行证。第 21 条给的是一个起点,第 21 条把起点放在对受伤雇员有利的一侧。起点有利,不代表过程不需要材料。第二章那七件事之所以重要,正是因为那七件事留下的材料,恰好就是让相反证据难以成立的材料。推定站在受伤工人这一边,材料把推定守住。推定与材料是配套的两件事,缺了材料的推定,守不了太久。
第五项写的是申请人提交的医疗与外科报告,其内容构成表面证据。把医疗记录交上去这个动作,本身就有分量。医疗记录交得完整、交得及时,第五项就在起作用;医疗记录一直没交,第五项就没有东西可以附着。这也是第二章把就医与病历排在第一位的原因。
老板说没买保险、说你是散工、说签个字就了结:三句话各有各的对策
工作中受伤的人在头两个星期里最常听到的,往往不是坏消息本身,而是三句话。第一句是公司没买工伤保险。第二句是你不是我的员工,你是自己来做工的。第三句是拿这笔钱签个字,以后不要再提了。三句话听起来都像是把路堵死了,三句话在纽约的条文里各自都有对应的规定。三句话逐句来看。

第一句话:公司没买工伤保险
公司没买工伤保险这句话,很多人听完就走了。这句话在纽约的条文里对应的不是死路,对应的是一项选择权。纽约《工人赔偿法》第 11 条在写完雇主责任的排他性之后,紧接着写了一个例外:雇主如果未依第 50 条的规定为其受伤雇员确保赔偿的支付,受伤的雇员可以自行选择,或者依本章请求赔偿,或者到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第 11 条在这项选择权后面还写了一段更值得注意的内容:在这样的诉讼里,雇主不得主张若干项抗辩。条文明确排除的包括与有过失这一项、同事过失这一项、自甘风险这一项,并且取消了要求原告先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要求。所以雇主没有依法投保这件事,在法律上不是雇员的损失被免除,而是雇主的几项常用抗辩被取消。
纽约《工人赔偿法》第 26-a 条的标题写的就是针对无保险违约雇主的申请的程序与赔偿支付。条文规定,雇主未依第 50 条投保、也未依第 26 条缴纳担保时,裁定的给付应当从依本条设立的基金中迅速支付,雇主与该基金一并对该项裁定的支付负责。
👉 所以老板没买保险这件事,在纽约的条文里对应的是两条路:一条是向基金那一侧主张,另一条是依第 11 条选择直接起诉雇主。没有工伤保险怎么申请工伤赔偿那一篇会把这两条路各自的条件与做法写完整。基金的给付金额、比例与上限不在本文的范围里,本文不写任何金额。
第二句话:你不是我的员工,你是自己来做工的
你不是我的员工这句话,在纽约的装修队、小工程队、外卖与网约车这几个行业里出现得最多。这句话要不要接受,取决于事实,不取决于称呼。日常怎么称呼、发的是现金还是支票、有没有签过一纸合约,这些都只是事实的一部分,这些都不是结论本身。真正要看的是工作怎么安排、工具谁提供、时间谁决定、报酬怎么定、能不能自己找人替班、干完这一单还接不接下一单。
所以第二章第七件事的重要性在这里显现出来。排班表、打卡记录、工资单、转账截图、工头的工作安排信息,全部都是用来回答这一题的材料。网约车司机工伤保障那一篇与本所的纽约独立承包商工伤赔偿服务页都在讲这一题。身份认定的具体判断标准逐项怎么用,个案的差异很大,需要当面谈。
第三句话:拿这笔钱签个字,以后不要再提了
拿这笔钱签个字这件事,纽约《工人赔偿法》第 32 条写得非常直接:除本章另有规定外,雇员放弃其依本章享有的赔偿权利的任何协议或免除,均属无效。条文写的是任何协议或免除,条文写的是均属无效。条文另外规定,和解需要经过委员会的批准。
这一条的分量在于,那张纸的效力不由递纸的一方决定。老板拿一笔钱要人签字放弃赔偿权利,放弃赔偿权利的这一纸协议在纽约法律上无效。放弃赔偿权利的协议无效,是写在条文里的规则,不是一种说法。已经签过字的人也不必因此认定自己出局,已经签过字的人要做的是把那张纸拿出来,让人看清楚上面究竟写了什么、属于哪一类。
还有第四句话:你敢报工伤,我就让你走人
第四句话不总是被说出口,第四句话常常只是一种气氛。纽约《工人赔偿法》第 120 条对这件事有明确规定。条文规定,雇主或其授权代理人不得因雇员向该雇主请求赔偿、试图请求赔偿,或者索取过在受雇期间所受伤害的申请表格,或者请求、试图请求本章规定的任何给付,或者因该雇员已经作证、即将作证于依本章进行的程序,而将该雇员解雇、拒绝复职或以任何其它方式歧视该雇员,并且雇主拿不出其它正当理由。
条文里有一处值得特别读一遍:索取过申请表格也在保护的范围里。也就是说,受保护的行为不限于已经正式提出申请,只是索取过表格同样在条文写明的范围内。第 120 条的投诉要在多久之内提出,属于另外一篇的题目,本文不写那个期限,因为本文只写已经核对过出处的数字。
四句话的共同点在于,四句话都是把结论提前交给了对方。公司有没有投保,是一个可以查的事实;是不是雇员,是一个按事实判断的问题;那张纸有没有效力,第 32 条写了;因报工伤而被解雇或歧视,第 120 条写了。四句话里没有一句是最终结论,四句话都是需要拿到条文旁边比对一遍的说法。
身份问题让人不敢报工伤,是华人工人最贵的一个误会
这一节要讲的事情很具体:不少在纽约工作的华人,因为担心自己的移民身份,受了伤也不敢报工伤。不敢报的结果,是三十天那条线走完了,两年那条线也走完了,第三方索赔那条路上的证据也一起消失了。所以身份这件事在工伤这个题目上,必须放在明面上讲一次,而不是绕过去。
纽约上诉法院在 Balbuena 案里处理过这个问题
纽约州最高审级的上诉法院在 Balbuena v. IDR Realty LLC 一案中处理过与移民身份相关的工伤争议。该案的引证为 6 N.Y.3d 338,另有平行引证 845 N.E.2d 1246 与 812 N.Y.S.2d 416,判决日期为 2006 年 2 月 21 日。工伤赔偿制度对雇员这一身份的界定,本身并不以移民身份为条件,这是本节要讲清楚的一层。
第一句:工伤赔偿法对雇员的界定,不以移民身份为条件。因此,担心身份而完全不敢就医、不敢通知雇主、不敢保留任何材料,往往会把本来可以主张的部分一起放掉。
第二句:个案的差异很大。每一个人的工作安排、雇佣关系、事故经过与手上有的材料都不一样,本文写的是一般性的介绍,本文不能代替对具体个案的判断。这一节的正确用法是把它当成一个理由去当面谈,不是把它当成一个可以照搬的结论。
这一节不写什么,也一并说明白
本文不会写任何形式的保证。任何写着一定不会怎样、绝对不会怎样的句子,本文都不写,因为那样的句子写出来对读者是有害的:读者据以行动,而写句子的一方并不承担后果。本文同样不写各政府机构之间在信息处理上的做法,因为那一类做法会随时间改变,本文无法核实其在当下是否仍然有效,写出来就可能误导读者据以行动。
本文能写的,是上面那两句已经核对过出处的内容,以及一句实务上的建议:身份问题让人犹豫的时候,最不该做的是什么都不做。什么都不做的成本,是期限一条一条地走完。哥博律师团的免费案件评估可以在不作任何委托的前提下先谈一次,国语、粤语、英语接待,电话 (212) 302-8888。
工地上受伤为什么和别处不一样?纽约《劳工法》第 240 条与第 241 条
工地上受伤和在别的地方受伤,在纽约确实不一样。不一样的原因不在于伤情,不一样的原因在于纽约《劳工法》里有两条专门写给建筑与施工场所的条文。两条条文分别是第 240 条第 1 款与第 241 条第 6 款。两条条文都不属于工伤赔偿那条路,两条条文属于第三方索赔那条路,因为两条条文课予义务的对象是承包商、业主及其代理人。

第 240 条第 1 款:讲的是高处作业的装置
纽约《劳工法》第 240 条第 1 款规定,从事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搭建、拆除、修理、改建、油漆、清洁或勾缝作业的承包商、业主及其代理人,应当提供或者促使提供脚手架、吊架、支撑、梯子、吊索、挂具、滑轮组、滑轮、支架、铁件、绳索以及其它装置,并且这些装置的构造、放置与操作方式应当能够给予适当的保护。条文里适当的保护这几个字,是这一条最核心的措辞。
这一条为什么对在纽约工地上受伤的工人特别重要,曼哈顿脚手架受伤律师那一篇会展开讲。落物砸伤的案件要证明哪几件事,曼哈顿工地砸伤律师那一篇会展开讲。本文作为总纲,只把两条条文的存在与适用范围写清楚。
第 241 条第 6 款:讲的是整个施工区域的合理与充分保护
纽约《劳工法》第 241 条第 6 款规定,进行施工、挖掘或者拆除作业的一切区域,其构筑、支撑、装备、防护、布置、操作与实施方式,应当能够为在该处工作或经过的人员提供合理与充分的保护与安全。条文另外规定,主管机关可以就此订立细则,业主与承包商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
第 240 条第 1 款与第 241 条第 6 款的分工可以这样理解:第 240 条第 1 款盯的是高处作业所需要的那一类装置,第 241 条第 6 款盯的是整个施工区域的状态。工地上的一次事故,有时候只落在两条条文里的一条上,有时候两条都要看。具体到某一个案件适用哪一条、怎么适用,要看事故的经过、现场的布置与各方的角色。
第 240 条与第 241 条都写了同一项豁免:自住的一至两户住宅的业主,如果只是发包该项工作,而不指挥、不控制该项工作,则不适用这两条的规定。
这一项豁免在纽约的华人装修案件里非常常见,因为很多小工程的发包方正是自住的屋主。所以在私人住宅里做装修受了伤,能不能用上这两条,要看屋主属不属于这一项豁免,也要看现场还有没有别的承包方在指挥或控制施工。分包、总包、业主三方各担什么那一篇会把这个结构拆开讲。
工地案件为什么归到第三方索赔那条路
工地案件归到第三方索赔那条路,原因在于这两条条文课予义务的对象。第 240 条与第 241 条写的是承包商、业主及其代理人,不是写受伤工人的直接雇主。工地上的结构通常是分层的:业主发包给总承包商,总承包商发包给分包商,受伤的工人受雇于某一家分包商。工人的直接雇主那一侧走的是工伤赔偿,业主与总承包商那一侧走的可能就是第三方索赔。本所的纽约建筑事故工伤赔偿律师服务页与 建筑事故律师服务介绍对这个结构另有说明。
第三方索赔那三年,和工伤那两年不是同一条线
第三方索赔那条路上的时效是三年。三年写在纽约《民事诉讼法与规则》第 214 条里,第 214 条列举了应当在三年内提起的诉讼,第 214 条的第 5 项是请求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同时条文写明第 214-b、第 214-c、第 214-i 与第 215 条另有规定。三年这条线属于第三方索赔那条路,三年这条线不属于工伤赔偿那条路。

三年不能拿来安慰自己
三年这个数字最容易被误用的方式,是被当成一个可以慢慢来的理由。三年管的是第三方索赔那条路上的起诉动作,三年管不到工伤赔偿那条路上的三十天与两年。工作中受伤的人如果听到三年就放下心来,等到第三年再去办工伤赔偿,那时候三十天早就过了,两年也早就过了。三年是第三方索赔的时效,两年是工伤赔偿申请的时效,三十天是通知雇主的期限。三个数字管三件事,三个数字互不替代。
另外要说的一层是,三年这条线本身也不适合等到最后一天。第三方索赔要证明责任,证明责任要靠现场、要靠物证、要靠在场的人。这三样东西在事故后的第一年就开始流失,到了第三年往往所剩无几。所以三年是外面那条线,三年不是可以拖到最后的理由。
谁可能是那个第三方
第三方这个词听起来抽象,第三方在具体的案件里往往是很实在的一方。哥博律师团在工伤案件里最常看到的第三方大致有六类,六类各自对应不同的事故场景。
在送货或外送途中被车撞的情形比较特别,因为那一类事故同时落在工伤与车祸两套制度上。两套制度各有各的程序,两套制度也各有各的期限。本站的车祸专栏已经写完整整二十七篇,需要对照着看的人可以从 美国车祸后怎么办 · 专题总纲进去,也可以直接看 电动车被撞索赔那一篇。
两条路之间存在法定的协调关系
工伤赔偿那条路上已经付出去的给付,与第三方索赔那条路上拿回来的赔款之间,纽约法律另有一套协调的安排。协调关系的存在,意味着两条路不是各走各的、互不相干,两条路在结果上是相互牵动的。协调关系的具体机制、时点与做法,本文不写,因为本文只写已经核对过出处的内容。工伤赔偿的法律途径那一篇会把这一套安排单独讲清楚。已经上线的工伤律师:只能申请工伤赔偿?不,还有第三方责任索赔一文也可以先看。
在工地上受伤的工人、在工厂或仓库被机器与货物伤到的工人、在餐馆后厨烫伤烧伤的工人、在装修现场从高处摔下来的工人,事故当天现场往往不止一方在场。现场有几方在场,第二条路就有没有存在的可能。哥博律师团的免费案件评估会把现场的各方列出来,逐一看各自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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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的医药费账单,为什么不该寄到你家里?
工伤的医疗费用由雇主一侧承担,受伤的工人本来就不应该为工伤的治疗收到账单。这是工伤赔偿制度里最基础的一层安排,也是最常被绕过去的一层。绕过去的方式通常有三种:医院把账单直接寄到家里;老板说先自己垫着,回头再算;受伤的人自己拿健康保险去刷,以为这样比较省事。三种方式都会把本来清楚的事情弄复杂。

账单已经寄来了,先做三件事
医疗费用具体覆盖到什么程度、覆盖多长时间、有哪些限制,属于另外一篇的题目,本文不写那一层的细节。员工受伤医药费责任方是谁那一篇会把账单从哪里来、该去哪里、已经自付了怎么处理,逐项写清楚。
停工那段时间的收入,本文同样不写数字
停工期间的收入怎么算,是打进中文热线的人第二关心的问题,第一关心的是伤能不能好。停工期间的给付在纽约有一套法定的计算机制,机制里有比例、有基数、有周数。本文不写这套机制里的任何数字,原因写在第十四章里。需要看这一层的人,工伤误工费计算方法那一篇与美国工伤赔偿计算那一篇会各自展开。
这里要提醒的是另一件事:工伤的停工给付与车祸案件里的误工费,走的是两套完全不同的制度。同一个人如果在送货途中被车撞,两套制度可能同时适用,两套制度的算法却不一样。需要对照的人可以看车祸专栏的误工费怎么算那一篇。
一张可以照着走的时间表:从受伤当天到案件有结论
这一章不讲道理,这一章只列动作。整条路径按时间分成四段,四段各自要做的事写在下面的表里。表里没有月数的预测,因为案件走多久取决于伤情、取决于对方的态度、取决于委员会与法院的进度,谁给一个月数都不诚实。表里写的是节点与动作,节点与动作是可以自己核对的。
什么时候该找纽约工伤律师
纽约工伤律师不是每一个案件都必须请。有些案件伤得轻、雇主配合、保险公司照程序走,自己报自己办完全可以。有些案件从一开始就不适合自己扛。下面这八种情形出现任何一种,找纽约工伤律师谈一次的价值就很明显,因为这八种情形各自都会把案件推向一个自己不熟悉的方向。
被拒绝的理由是什么,理由站不站得住,各自对应不同的应对方式。
第 11 条的选择权与第 26-a 条的基金,两条路都要评估。
身份认定要靠事实与材料,材料越早收集越完整。
第二条路存不存在,要在证据还在的时候判断。
《劳工法》第 240 条与第 241 条要看适不适用。
第 32 条对放弃赔偿权利的协议有明确规定。
第 120 条把解雇、拒绝复职与其它歧视都写了进去。
时间拉长的案件,材料的完整度决定后面的空间。
八种情形要不要找纽约工伤律师,工伤赔偿需要走法律程序吗那一篇会把自己报就够与必须请人这两种情况分开来讲。挑律师的时候面谈要问哪几个问题,如何选择工伤赔偿律师那一篇会给一份可以照着问的清单。索赔已经被拒绝的人,本所的纽约工伤索赔被拒律师赔偿服务页另有说明。
关于纽约工伤,最容易把人带偏的十二个说法
下面十二个说法,是哥博律师团在中文热线上听得最多的十二句。十二个说法有一个共同点:十二个说法都只讲了半句,而被省掉的那半句,往往正是决定要不要放弃的那半句。十二个说法逐条对着条文拆开来看。
说法一:过了三十天就没了
说法二:反正有三年,慢慢来
说法三:老板没买保险,那就没办法了
说法四:签了字就完全没有回旋余地了
说法五:拿现金发工资的人报不了工伤
说法六:老板说了算,老板说不是工伤就不是
说法七:报了工伤就会被开除,所以不要报
说法八:自己不小心摔的,怪不了别人,所以没得赔
说法九:只要开了工伤赔偿,就不能再向别人主张了
说法十:在私人住宅里做装修受伤,业主一定要负责
说法十一:慢慢累出来的腰伤不算工伤
说法十二:先自己付医药费,回头再跟老板算
十八篇专栏地图:你现在的问题,在哪一篇里
这一篇是专栏的总纲,总纲的职责是把两条路铺开,再把每一个具体的问题送到对应的那一篇去。整个专栏一共十八篇,十八篇分成六个板块,六个板块合起来把纽约工伤赔偿与第三方索赔这两条路从头讲到尾。六个板块按工作受伤之后事情发生的顺序排:先是受伤当下怎么做,接着是赔偿怎么算,然后是老板与保险出问题时怎么办,再是第三方索赔与工地案件,之后是特定人群与责任方,最后是怎么挑律师、律师费怎么算。
本专栏从 00 到 17 按编号顺序逐篇发布,每一篇的网址在专栏开始时就已经定好。尚未上线的篇目,链接会先放在这里,上线之后自动生效。所以现在点开还打不开的篇目,过一段时间再回来就能看到。
这一篇为什么一个赔偿数字都不给,五处办公室怎么就近约免费评估
先回答那个最想问、也最没被回答的问题:我这个案子能赔多少
读到这里的人,多半心里还压着一个问题:我这个案子能赔多少。这一篇从头到尾没有回答这个问题,没有回答不是因为写漏了,是因为不写才是负责任的做法。把原因写清楚,比默不作声好,因为读者带着这个问题进来,什么都不说会让人以为文章没写完。
不写金额的第一个原因是,赔偿金额属于对结果的预测,赔偿金额不属于对制度的描述。写一个数字或者写一个区间,读者会把它当成承诺。数字说小了,本来站得住的主张会被人自己放掉;数字说大了,就是一个没有人有资格给的预期。工伤这件事上,把人吓退和给人虚假期待,两个方向的错误都会造成实际的损害。
不写金额的第二个原因是,工伤赔偿的给付在纽约有一套法定的计算机制,机制里的每一个变量都取决于个案:伤到哪里、伤到什么程度、能不能复工、复工之后能做什么、事故前的收入基数是怎样的。个案的变量不同,结果就不同。本文能写的是机制存在、机制写在哪里,本文不写机制算出来的数字。给付的比例、周数与上限,属于专栏里对应那几篇的题目,那几篇会逐条对着条文写。
不写金额的第三个原因是,本文只写已经核对过出处的内容。本文写到的每一个条号、每一个期限、每一张表格,都可以在下面的参考资料区里找到对应的出处。没有核对过出处的数字,本文一律不写,包括给付的比例、给付的周数、伤残等级对应的数字,以及无保险雇主基金一侧的任何金额。
哥博律师团在工伤案件上的三条可复核承诺
下面三条,是我们愿意写出来、也可以被工作中受伤的人拿去核对的承诺。哥博律师团把三条承诺写在这里,是为了让人有一份可以照着问的东西,而不是让人凭感觉挑律师。

评估从事故日期、当时在做什么工作、老板知不知道、有没有签过字这四个问题开始。四个问题过完,路径通常就清楚了。评估结束时,要不要委托由工作中受伤的人自己决定。哥博律师团在工伤与人身伤害案件上采不胜诉不收费的方式,我们不把决定权放在评估那一天。
工伤赔偿那条路要看,第三方索赔那条路同样要看。现场那一天有几方在场,各方在做什么,第二条路存不存在,这几件事在评估里会一并列出来。第二条路的线索会随现场一起消失,所以这一步越早做越好。
国语、粤语、英语接待。条文写了什么、表格要填什么、听证上会发生什么,用中文讲一遍。工作中受伤的人不需要先把英文法律术语弄懂,才能开始处理自己的案件。
五处办公室,就近约一次免费评估
哥博律师团在纽约设有五处办公地点,五处办公地点分布在曼哈顿、法拉盛、布鲁克林、布朗士与长岛。工作中受伤之后行动不便的人,可以就近选一处;不方便出门的人,也可以先打电话谈。
New York, NY 10019
Flushing, NY 11354
Brooklyn, NY 11223
Bronx, NY 10462
Rockville Centre, NY 11570
在工地上受伤的工人、在工厂或仓库被机器与货物伤到的工人、在餐馆后厨烫伤烧伤的工人、在装修现场从高处摔下来的工人、在送货途中被车撞的工人,哥博律师团提供免费的案件评估。评估从事故日期、当时在做什么工作、老板知不知道、有没有签过字这四个问题开始,评估不要求先决定要不要委托。
评估要回答的就是这一篇从头到尾在讲的四件事:现在还有几条路可以走、哪几个期限已经在走、第三方索赔那条路存不存在、下一步该先做哪一件。四件事讲清楚之后,在工地上受伤的工人、在工厂或仓库被机器与货物伤到的工人、在餐馆后厨烫伤烧伤的工人、在装修现场从高处摔下来的工人、在送货途中被车撞的工人,自己就知道下一步该做什么。工作中受伤这件事,不该因为一句听来的过期就没了而被放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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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工伤律师 · 常见问答
下面二十二条,是哥博律师团中文热线上被问得最多的二十二个问题。每一条的答案都只写已经核对过出处的内容,涉及给付金额、给付比例与给付周数的部分一律不写,那几项留给专栏里对应的篇目按条文展开。
❓ 1. 纽约工伤律师一般在什么时候需要找?
❓ 2. 在纽约工作受伤,最先要做的是哪一件事?
❓ 3. 受伤后必须在几天内通知老板?已经过了怎么办?
❓ 4. 三十天的通知一定要书面吗?当面跟工头说过算不算?
❓ 5. 工伤赔偿的申请期限是多久?从哪一天开始算?
❓ 6. 慢慢累出来的伤、长期接触化学品得的病,期限怎么算?
❓ 7. C-3 表和 C-2F 表有什么区别?分别由谁递?
❓ 8. 工伤赔偿要不要证明是老板的错?
❓ 9. 是我自己不小心摔的,还能不能报工伤?
❓ 10. 什么是第三方索赔?和工伤赔偿有什么不一样?
❓ 11. 听说有三年,那两年是不是就不用管了?
❓ 12. 老板没有买工伤保险,是不是就没办法了?
❓ 13. 老板说我是独立承包商不是员工,这句话算数吗?
❓ 14. 老板拿一笔钱要我签字放弃,签了会怎么样?
❓ 15. 报了工伤会不会被开除?
❓ 16. 移民身份会不会影响报工伤?
❓ 17. 工伤的医药费应该谁付?账单已经寄到家里了怎么办?
❓ 18. 停工期间的收入怎么算?这一篇为什么不写数字?
❓ 19. 在工地上受伤,和在别的地方受伤有什么不同?
❓ 20. 在私人住宅里做装修受伤,业主要不要负责?
❓ 21. 找纽约工伤律师怎么收费?
❓ 22. 在法拉盛、皇后区一带受伤,可以就近找纽约工伤律师吗?
- 第 18 条 · Notice of injury or death — 事故后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雇主;未通知者除非获委员会豁免,豁免理由包含确有充分理由无法通知、雇主或现场负责人或直属主管已知情、雇主未受不利影响;另有首次听证未提异议视为放弃
- 第 21 条 · Presumptions — 在没有相反的实质证据时的五项推定
- 第 28 条 · Limitation of right to compensation — 事故后两年内提出申请;未在首次听证提出异议视为放弃;职业病另计
- 第 11 条 · Alternative remedy — 雇主责任的排他性;雇主未依第 50 条投保时雇员的选择权,以及雇主不得主张的几项抗辩
- 第 26-a 条 · 针对无保险违约雇主的程序与赔偿支付 — 裁定的给付自依该条设立的基金中迅速支付,雇主与基金一并负责
- 第 32 条 · Waiver agreements — 雇员放弃赔偿权利的任何协议或免除均属无效;和解须经委员会批准
- 第 120 条 · Discrimination against employees — 因请求赔偿、试图请求赔偿、索取申请表格或作证而解雇、拒绝复职或歧视,且无其它正当理由者违法
- 第 240 条 · 脚手架及其它供工人使用的装置 — 第 1 款的适当保护义务;自住一至两户住宅业主仅发包而不指挥不控制者豁免
- 第 241 条 · 施工、挖掘与拆除作业 — 第 6 款的合理与充分保护义务;同一项自住一至两户住宅业主豁免
- 第 214 条 · 应于三年内提起的诉讼 — 第 5 项为请求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条文写明第 214-b、214-c、214-i 与 215 条另有规定
- NYS Workers Compensation Board 首页
- Information for Workers · 给工人的信息
- All Common Forms · 常用表格总览 — C-3 为 Employee Claim,由雇员递交;C-2F 为 Employer’s Report of Work-Related Injury/Illness,由雇主递交
- Balbuena v. IDR Realty LLC, 6 N.Y.3d 338(平行引证 845 N.E.2d 1246;812 N.Y.S.2d 416)· 纽约州上诉法院 · 2006 年 2 月 21 日
本文由哥博律师团编辑部撰写并审核。编辑部由纽约州执业的人身伤害与工伤律师及法务团队组成,长期处理工伤赔偿申请、雇主未投保案件、工地与工厂事故的第三方索赔、纽约劳工法条款下的高处坠落与落物案件,以及车祸、滑倒摔伤、产品责任与过失致死案件。本文所引条文、表格与官方页面的出处,全部列在上方参考资料区;本文没有核对过出处的数字一律不写,包括给付的比例、给付的周数、伤残等级对应的数字、无保险雇主基金一侧的任何金额,以及第 120 条投诉的期限。内容每季度复核一次。
本文内容为纽约州法律与官方程序的一般性介绍,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也不构成医疗建议,更不因阅读本文而建立律师与当事人关系。通知期限、申请时效、职业病的起算方式、雇佣关系的认定、劳工法条款的适用与豁免、第三方索赔的可行性,都要按个案的实际事实、手上的文件、各方的身份与案件所处的阶段判断,本文所列期限一律不可直接套用。伤情与治疗方案属于医疗判断,请与自己的主诊医生商量。法律与规则可能修订,具体案件请与执业律师当面确认。







